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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中评协发布了新的工作通知,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中的企业价值、资产评估程序、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档案共四项准则进行了修订,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自《资产评估法》颁布之后,在2017年,中评协对于《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和一系列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已经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修订。而此次对于四个准则的修订,可以认为是对于上一次大范围修订的完善。下面先来看四个准则的修订变化对比。
评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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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条增加了“初步资产评估报告”和“正式资产评估报告”的说法,即在评估执业过程中,资产评估报告包括两个阶段,这是需要引起注意的。
↑这一条是新增内容,在准则中明确提出,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评估档案管理制度,这是对于资产评估机构的要求。
↑这一条所涉及的批准相关内容,与“资产评估程序”准则第八条,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中新增的内容:“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需要批准的经济行为的审批情况”相呼应。
↑第十六条是新增内容,是对于资产评估档案相关内容的介质做出的规定,是对于第十五条中“注明文档介质形式”的进一步说明,随着科技的发展,资产评估档案的一些内容不再完全局限于纸质形式,准则规定可以采用电子文档或者其他介质形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仍然是以纸质文档为根本的。
↑这一条对于资产评估档案的保存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不仅要求在法定期限内妥善保存,而且对于保存结果做出了要求:要保证资产评估档案安全和持续使用。并且对于保存形式也做出了明确要求:由资产评估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不得由原制作人单独分散保存。新准则对于资产评估档案的保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应该引起重视。
↑评估档案依法调阅的情形修改,“财政部门”改为“国家机关”,所包含的范围更广,比如司法部门为诉讼而依法调阅相关评估档案等。
四个准则还有其他的一些变化,但大多是完善表述或者对于原准则的进一步补充说明,不再一一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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