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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资产评估师《财务会计》知识点:委托加工物资的核算

2016/12/2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2017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的备考工作已经开始,为了帮助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整理了资产评估师考试《财务会计》科目的预习阶段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知识点:委托加工物资的核算 

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物资,应通过“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

1.发出委托加工的物资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2.支付运输费、加工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

3.需要缴纳消费税的

(1)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

借:委托加工物资【将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成本】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2)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按规定准予抵扣】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4.加工完成后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的物资

借:库存商品(原材料)

  贷:委托加工物资

【总结】收回委托物资时一定计入存货成本:(1)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成本;(2)加工费;(3)往返运杂费

【总结】收回委托物资时不一定计入存货成本:(1)消费税:支付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应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支付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应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2)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交纳的增值税按税法规定可以抵扣,不计入存货成本。小规模纳税企业交纳的增值税不可以抵扣,计入存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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