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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资产评估专业岗位工作的职业能力和水平。资产评估师英文为:Public Valuer(简称 PV)。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有关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许可”的要求,为加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队伍建设,适应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在总结原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了《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资产评估师考试报名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参加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管理学、经济学、理学、工学学科门类专业的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5年,从事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工作满3年;
(二)取得管理学、经济学、理学、工学学科门类专业的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从事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工作满1年;
(三)取得管理学、经济学、理学、工学学科门类专业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
(四)取得管理学、经济学、理学、工学学科门类专业的博士学历(学位);
(五)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专业上述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六)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从事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
资产评估师考试免试条件:
符合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人员,可免试相应科目: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经济师(或本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可免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经济法》科目,只参加《资产评估》、《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和《建筑工程评估》4个科目的考试。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工程师(或本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可免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建筑工程评估》科目或者《机电设备评估》科目,只参加《资产评估》、《经济法》、《财务会计》和《机电设备评估》(或者《建筑工程评估》)4个科目的考试。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或本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可免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财务会计》科目,只参加《资产评估》、《经济法》、《机电设备评估》和《建筑工程评估》4个科目的考试。
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资产评估师考试科目:
考试设5个科目,具体是:《资产评估》、《经济法》、《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建筑工程评估》。《资产评估》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其他4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
5科试卷全部采用计算机网络方式阅卷,主、客观题均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资产评估师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5年内,参加全部(5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相应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免试部分科目人员的考试成绩,以应试科目数量确定其合格成绩管理滚动有效期限。参加4个科目考试其合格成绩以4年为一个滚动管理周期;参加3个科目考试其合格成绩以3年为一个滚动管理周期。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4年或者3年内取得应试科目的合格成绩,方可取得相应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
截至2014年,在原制度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的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参加5个科目考试的考生,2012年及以后的成绩按新制度滚动,2011年及以前成绩不再参加滚动;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考生,2013年及以后的成绩按新制度滚动,2012年及以前成绩不再参加滚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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