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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物权概述

2013/10/2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四  

  知识点一: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种类:

  

  3.特征:

  

  (二)物权的效力——排他、优先、追及、物权请求

  1.排他的效力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2.优先的效力

  

  3.追及的效力

  (1)一般情况: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无权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2)特殊情况:如善意取得制度,无法追及。

  【示例】A租给B电脑,B卖给不知情的C,C支付对价拿走电脑,C取得所有权,不得追及。B需赔偿A的损失。

  4.物权请求权: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三)物权的分类

  1.所有权和他物权——按对谁的物有物权

  

定义

区别

权利主体

权利内容

所有权

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

所有人

完全物权、最完整、最充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他物权

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非所有人

1.限制物权:没依据和授权,不能行使处分权。
2.有期物权:只能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存在。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按设立的目的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支配的价值

实体权(追求物的使用价值)

价值权(支配物所蕴含的交换价值)

权利性质

不具有从属性,不以用益物权人对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其存在的前提

从属物权,它以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所有人或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

存续期间

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

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占有在权利行使中的地位

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不必对物进行有形的支配,而以无形支配为满足
【特例】留置权、质权也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必要,但这种占有是权利的保持和公示的方法

物上代位性

不具有物上的代位性(用益物权均将确定地、终局性地归于消灭,用益物权人不得请求物的所有人以其他物替补)

具有物上的代位性(标的物毁损、灭失、被征用,可以从该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中行使优先受偿权)

  3.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按客体的形态

  (1)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

  (2)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3)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公示方法为或交付或登记。

所有权的排他性

同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即一物一权。
【注意】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所有权人可能是多个,物权也可能有多个

他物权的排他性

同一物之上不能设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他物权
【分析】同一物上两个质押权不行(转质情况除外);
同一物上既有所有权又有抵押权可以;
同一物上既有所有权又有质押权可以;
同一物上既有抵押权又有质押权可以。

对世效力

物权的效力可以对抗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的人。

不可侵害性

物权人行使权利,有权排斥他人的侵害和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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