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物权法概述
第四章
知识点二: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保护、物权法定、物权公示
1.平等保护原则
2.物权法定原则
种类法定 |
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物权,或约定改变现有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 |
内容法定 |
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合意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相悖的物权。 |
3.物权公示原则
公示所提供的法律基础具有公信力。凡是因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进行的交易,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
(1)方法: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
(2)效力:
①公示生效主义。如果欠缺相应的公示,则该法律行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更不能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示例】房屋买卖在变动时的公示方式是登记,故不经登记,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②公示对抗主义。虽未经登记或交付,但在当事人间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只不过此物权变动的效果不得对抗不特定的第三人。
【示例】动产抵押采用对抗主义,签了抵押合同,即使不登记抵押权也产生,但是若该动产被第三人取得,抵押权人就不得追及
(二)物权的保护
物权请求权:
1.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无权占有
2.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请求权——可能或已经妨害物权
3.恢复原状请求权——毁损
4.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