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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所有权概述

2013/10/2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四  

  知识点六: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1.定义: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特征:完全物权、整体性、恒久性、弹力性(各项权能可以分离)

  (二)所有权的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1.孳息:孳息为独立物,所以苹果树上的苹果、母牛肚子里的小牛不是孳息,只有母牛生出来的小牛才是孳息。

  (三)所有权的取得

  

  1.善意取得

  

要件

(1)善意: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
(2)有偿: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
(3)公示:转让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后果

(1)受让人依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2)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不适用

(1)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的物;
(2)赃物、遗失物、埋藏物、隐蔽物、漂流物(除非第三人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
(3)无偿、明显低价受让
(4)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2.添附

形式

混合

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相互掺和,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
【示例】雪碧和红酒

附合

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紧密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的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示例】房子刷漆

加工

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示例】木材加工成家具

归属

(1)由当事人协商处理
(2)协议不成,应归给新财产添附价值量大的一方所有,但其应向原所有人给付适当的经济补偿。——价高者得,价低者获补偿
(3)如果取得新财产所有权的一方的添附系出于恶意,则原所有人除有权向其请求经济补偿外,还有权要求其赔偿因添附所造成的损失。

  3.拾得遗失物

  

  (四)所有权的行使和消灭

绝对消灭

客体灭失

相对消灭

主体消灭、被依法转让、被依法强制消灭、被抛弃

  (五)征收征用制度

 

征收

征用

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

对象

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不动产和动产

后果

1.所有权发生了变化;
2.不存在返还的问题。

1.所有权没有变化
2.使用权暂时发生变化,使用后仍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补偿

1.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
2.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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