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共有
第四章
知识点十:共有
(一)共有概述
1.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多个所有权人)就同一不动产或动产享有所有权。——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
2.种类: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二)按份共有
1.判断标准: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份额的划分: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约定→出资额→等额)
3.权利义务
占有、使用、收益(按份额享受) |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但对共有财产的使用方法,应由全体共有人协商确定。 |
管理财产(约定→均有) |
有权按照约定管理共有财产。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
处分份额 |
①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
处分共有财产(约定→2/3) |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费用承担(约定→份额) |
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同时也要按各自的份额分担义务。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份额负担。 |
共有物的分割(约定→随时) |
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
共同债务 |
对外承担责任后,对内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
(三)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公民,根据某种共同关系(如夫妻关系、共有所有权)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份额的确定 |
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以分割共有财产。 |
处分共有财产(约定→全体) |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所有权 |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 |
费用承担 |
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及其他,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
共有物的分割 |
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但是造成损害要赔偿。 |
共同债务 |
对外承担责任后,对内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
(四)共有物的分割
协商确定→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实物分割,如一堆苹果分三份);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折价分割,如一头牛卖了3000元,每人分1000元)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变价分割,如一头牛整个归甲,甲给乙、丙各1000元)予以分割。
(五)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共同债务
1.对外连带:
2.对内:
(1)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2)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