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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宅基地使用权

2013/10/2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四  

  知识点十四:宅基地使用权

  1.概念:宅基地使用权是指以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为目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1)是农村居民特有的权利;

  (2)农村居民以“户”的名义取得的权利;

  (3)权利可以继承。

  2.设立及变动

  (1)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2)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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