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注评考试《经济法》预习: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第六章
知识点三: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一)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1.建设用地征收基本农田、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征收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2.征收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二)建设用地的补偿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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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数额 |
发放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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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 |
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
被征地单位 |
安置补助费 |
1.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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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
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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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安置 |
1.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通过扩大农副业生产和发展乡镇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