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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评考试《经济法》预习: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2013/10/2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六  

  知识点三: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一)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1.建设用地征收基本农田、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征收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2.征收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二)建设用地的补偿和安置

 

补偿数额

发放对象

土地补偿费

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注意】具体由省级人民政府定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被征地单位
【注意】用于劳动力安置和生活补助

安置补助费

1.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注意】人口数=被征收的耕地数量/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
2.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本人

劳动力安置

1.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通过扩大农副业生产和发展乡镇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
2.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原有的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
【注意】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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