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注评考试《经济法》预习: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
第六章
知识点四: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
(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
概念 | 1.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直接出让 2.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先征后让 |
期限 |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
方式 | 1.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2.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
合同 | 1.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3.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制度
1.定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2.划拨的情形: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三)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制度
价格 |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纯房价 |
评估 | 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承担。 |
公示 | 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提供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 |
异议 |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