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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评考试《经济法》预习:房地产开发管理

2013/10/2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六  

  知识点五:房地产开发管理

  1.按照合同约定开发

  (1)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2)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2.群体项目应当综合验收

  (1)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2)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3)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4)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5)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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