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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信息
各位考生: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380号)精神,原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104号)精神,原定于2014年9月6日、7日举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推迟到2015年11月14日、15日举行。现将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已报名参加2014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并缴费人员,皆可直接参加本次考试。本次考试不接受新增报名,亦不允许已报名人员增加考试科目。
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资产评估、经济法、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建筑工程评估5个科目,全部为主客观题混合试卷。参加5个科目(级别为考全科)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5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4个科目(级别为免一科)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本次考试人员合格成绩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3号)规定,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截至2014年,在原制度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的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参加5个科目考试的考生,其在2012年及以后的成绩按新的滚动管理方法进行,其在2011年及以前成绩不再参加滚动;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考生,其在2013年及以后的成绩按新的滚动管理方法进行,其在2012年及以前成绩不再参加滚动。
三、从2015年起,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的人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3号)规定,可取得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监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取得的资格可作为聘任经济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四、已报名考生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决定自己是否参加本次考试。考生决定放弃本次考试的,可向宁夏人事考试中心提出办理退费相关手续。退费考生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于2015年8月10日至14日期间到宁夏人事考试中心(银川市上海东路40号人社厅3楼305室)办理相关退费事宜。委托代办退费手续的须携带考生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逾期将不再办理。
五、应试人员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六、准考证将于考试前一周开始打印,请报名考生自行上网在线打印。
宁夏人事考试中心
201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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