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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考试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380号),原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做好2015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43号),原定于2014年9月6、7日举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推迟到2015年11月14、15日举行,为做好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相关事宜
凡已报名参加2014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并缴费人员,皆可直接参加本次考试。本次考试不接受新增报名,亦不允许已报名人员增加考试科目。
(一)考试时间、科目、题型
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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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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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题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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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11月14日 |
8:3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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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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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客观题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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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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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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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客观题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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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0-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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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设备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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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客观题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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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11月15日 |
9:0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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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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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客观题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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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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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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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客观题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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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准考证打印
考生可于2015年11月9日9:00-11月13日17:00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下载并打印准考证。考试时考生必须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
(三)成绩查询和成绩有效性
1.按照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工作安排,成绩计划在2016年1月16日公布,考生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查询。公布时间如有改变,以网站公告为准。
2.考试设5个科目,参加5个科目(级别为考全科)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5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4个科目(级别为免一科)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成绩全科合格且资格复核通过后,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本次考试人员合格成绩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3号)规定,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截至2014年,在原制度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的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参加5个科目考试的考生,其在2012年及以后的成绩按新的滚动管理方法进行,其2011年及以前成绩不再参加滚动;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考生,其在2013年及以后的成绩按新的滚动管理方法进行,其2012年及以前成绩不再参加滚动。
(四)考后资格复核
本次考试全省实行考后资格复核。为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复核、制发证周期,方便考生早日拿到证书,在考试成绩公布后3日,按照各科目试卷总分60%的预合格标准,提前接收考生复核材料并复核。请全科达到预合格分数线的人员按照所属报名点网站公布的考后提交复核材料的通知要求,按时到指定现场提交复核材料。本人因事无法前来须委托他人送审的,要提交代办委托书,并在之后一个月内,再由本人前往送审点送审。按照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资格考试报名初审考后复核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45号)文件的要求,凡未按规定要求和时限提交复核材料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逾期和资格复核未通过的人员不予核发证书。
省直报名点报考的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资格复核由省人事考试局(收表公告公布在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www.gdrsks.gov.cn)负责;各市报名点报考的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资格复核由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负责,有关提交复核材料的要求公布在网站上。
(五)证书发放及领取
各市考生证书发放事宜由所在市人事考试机构负责。省直报名点的考生,可凭有效身份证原件到省人事考试局领取证书(代领的须凭代领人及合格证书持有人的身份证原件领取)。
(六)注意事项
1.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严禁携带手机、耳机、电子笔等其它电子设备(考试规则以准考证标注为准)。
2.考试科目全部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务必注意:(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考生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3)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二、退费相关事宜
考生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决定自己是否参加本次考试,对不能参加2015年11月14、15日考试的,可提交相关材料办理退费事宜。各市报名点考生的办理时间和地点由所属报名点考试机构确定后公布,请考生按照所属报名点考试机构网站公布的通知要求办理退费相关手续。我省人事考试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1.
省直报名点考生须在2015年8月24日至9月8日(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持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退费申请表(附件2)、本人开户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卡、存折、信用卡均可,如本人开户的非中国工商银行账号,还需提供开户银行的全称和12位行号,行号可咨询开户银行工作人员)原件和复印件,到广州市天河路13号润粤大厦四楼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办理退费相关手续。如需代办,还需携带代办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以及本人签字的委托办理授权书。逾期未申请退费的,不再办理退费,视为参加本次考试。
各地市考试机构在收到考生提交的退费申请后,汇总整理退费名单于9月21日前上报我局(传真:020-37605716),并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费用,再统一向考生发放。
附件:
1.人事考试机构联系方式
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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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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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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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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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考试局
|
广州市天河路13号润粤大厦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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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760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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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
|
广州市人事考试中心
|
广州市小北路266号北秀大厦8楼
|
020--83543605
|
深圳市
|
深圳市考试院
|
深圳市振华路100号深纺大厦C座东2楼
|
0755-83776655,
83777159 |
珠海市
|
珠海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院
|
珠海市香洲区兴华路156号一楼
|
0756-2288109
|
汕头市
|
汕头市人社局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
汕头市金湖路146号金湖大厦3楼
|
0754-88329783
|
韶关市
|
韶关市人社局人事考试办公室
|
韶关市浈江区浈江中路9号韶关市高技能公共实训基地管理中心705室
|
0751-8602028
|
河源市
|
河源市人事与技能考试管理办公室
|
河源市源城区河源大道北177号
|
0762-3687298
|
梅州市
|
梅州市人社局人事考试办公室
|
梅州市江南新中路9号人力资源市场四楼
|
0753-2128459
|
惠州市
|
惠州市人社局人事考试中心
|
惠州市江北三新北路29号惠州市人社局二楼
|
0752-2872708
|
汕尾市
|
汕尾市人社局人事考试办公室
|
汕尾市城区政和路中段人社局后楼西梯101室
|
0660-3393252
|
东莞市
|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
东莞市南城石竹路2号东莞市商业学校南城校区东门
|
0769-22203889
|
中山市
|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服务办
|
中山市博爱六路22号行政服务中心B区70、71号窗
|
0760-89817153、89817082
|
江门市
|
江门市人事考试院
|
江门市蓬江区幸福路20-22号
|
0750-3873700
|
佛山市
|
佛山市人事考评管理办公室
|
佛山市禅城区惠景城绿景一路 26号二、三楼
|
0757-83874123
|
阳江市
|
阳江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
阳江市二环路208号七楼
|
0662-3165253
|
湛江市
|
湛江市人社局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
湛江市赤坎区南桥南路30号办公大楼3楼
|
0759-3119313
|
茂名市
|
茂名市人社局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
茂名市光华南路119号大院3号楼三层
|
0668-2911930
|
肇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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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社局人事考试中心
|
肇庆市端州五路18号人才大厦
|
0758-2271231
|
清远市
|
清远市人社局人事考试办公室
|
清远市人民二路18号市政府1号办公大楼B18室
|
0763-3366674
|
潮州市
|
潮州市人社局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
潮州市春荣路玉兰园综合楼三楼
|
0768-2130159
|
揭阳市
|
揭阳市人社局人事考试办公室
|
揭阳市区建阳路中段原社会保障大楼三楼304
|
0663-8233640
|
云浮市
|
云浮市人事考试院
|
云浮市星岩三路30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09室
|
0766-8838793
|
2.退费申请表(点击下载)
广东省人事考试局
2015年8月11日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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