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41 苹果版本:8.7.4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考生应试守则

来源: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编辑: 2016/04/28 16:56:42 字体: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考生应试守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考生应试行为,维护考场正常秩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根据《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参加考试的考生,应当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考生所在的考点、考场和座位号,以及考试的具体起讫时间等考试信息,以准考证所列内容为准。

  第四条 考生应当配合考试工作人员检查文具、启用反作弊设备实施电子信号侦测等工作。

  第五条 考生应当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与报名信息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接受考试工作人员验核身份证件,在《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考生签到表》的“考生签字”栏内签字后,按照考试工作人员指定的位置入座。

  第六条 考生进入考场时,可以携带蓝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铅笔、直尺、不具有文字存储及显示和录放功能的计算器等,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和电子设备、书籍、纸张、饮品以及其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座位。

  考生如果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应当存放在考试工作人员指定的位置。

  第七条 考生入座后,应当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置在座位左上角,以备考试工作人员检查。

  第八条 考生入座后,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开考场,应当由考试工作人员陪同,凭本人身份证出入考场。考试开始后,暂离考场的时间计入本人的考试时间。

  第九条 考生入座后,可以登录考试机界面,输入准考证号和身份证号确认考生信息。如出现无法登录考试机和信息有误等异常情况,考生应当举手示意,请考试工作人员帮助解决,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条 考试开始30分钟后,未登录考试机或者未确认考生信息的考生,由考试工作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一条 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生交卷退场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

  第十二条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按照考试机考试界面提示开始答题。

  第十三条 考生根据答题情况,可以向考试工作人员申请草稿纸,可以使用自带的没有记忆存储功能的计算器,或者调用考试机考试界面提供的计算器。

  第十四条 在考试过程中,如果出现考试机故障、网络故障或供电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考生无法正常考试,考生应当听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

  第十五条 在考试过程中,因考试机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考生答题时间出现损失,考生可以当场向考试工作人员提出补时要求,由考试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在考试过程中,考生因突发疾病不能继续考试的,应当停止考试,立即就医。

  第十七条 考试结束前,考生有违规行为或特殊情况需要离开考场处理的,应当经考试工作人员批准,在《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场情况记录表》中填写交卷时间并签字确认,由指定的考试工作人员陪同至考点备用休息室,至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离开。

  第十八条 考试结束时,考生应当听从考试工作人员的指令,停止考试,将草稿纸整理好放在桌面上,等候考试工作人员清点回收。考试工作人员宣布退场后,考生方可退出考场。考生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十九条 考生应当尊重考试工作人员,自觉接受考试工作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保持考场肃静,维护考场秩序,不得故意毁坏考试机及其他考试设备。

  第二十条 考生未在规定考场内或者座位上答题,或者使考试机不能正常运行,导致无法答题、考试时间延误、考试数据丢失的,由考生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考生对试题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试题内容抄录或复制后带出考场,不得传播、扩散试题内容。

  第二十二条 考生如果出现违规行为,按照《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资产评估师(珠宝)职业资格考试考生应试守则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守则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中评协印发关于《资产评估师报名管理办法》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