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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法》所进行的制度创新
盛夏时节,《资产评估法》在庄严的人民大会堂通过了审议,正式颁布。这是评估人的期盼与新动力。评估行业为经济的健康发展、社会的公平正义、资源的有效配置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长期以来缺乏一部专门法律。民有所呼,法有所应。《资产评估法》的表决通过,在评估史上具有历史里程碑的意义。它十分明确地以法律的名义向世人宣布评估师与会计师、律师享有同样的法律地位!从此,评估作为一个独立的专业服务业以法律名义向世人昭示。评估师具有了崇高的法律地位和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
《资产评估法》从评估行业发展的战略层面上进行了制度创新,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为评估行业设计了崭新的制度。
设计了评估业务委托人管理制度。
长期以来,国家法律没有对评估业务委 托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出现执业纠纷时,无法依据有关法律对评估业务委托人的责任进行有效界定。《资产评估法》首次对资产评估委托制度进行规定,强调评估业务委托人应尽的职责。
其中第23条明确规定,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评估机构支付费用,不得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委托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这不仅有利于监督管理委托人及其行为,有效保护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评估各方的正当利益和评估活动的正常秩序。
设计了评估机构备案制度。加大了资产评估行业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市场化改革力度,调整了评估行政管理制度,将评估机构审批制度改为备案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社会监督。这是深化资产评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也是深入推进简政放权的体现,清晰地划 定资产评估领域政府与市场的权责边界,最大限度缩减政府审批范围。备案制度满足了广大评估专业人员设立评估机构的创业要求,保护了创业热情,完善了评估机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可以最大限度激发资产评估市场的微观活力。
设计了评估专业分类与协调管理制度。《资产评估法》第8条规定承认了评估具有专业差异性,同时将各类专业置于同一部法律框架之下进行管理,要求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管尺度,不同专业领域评估行业协会建立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并制定共同的行为规范,各类评估专业机构统一执业标准,还统一了各类专业领域当事人的法定责任。放开对评估机构专业执业范围和机构名称的限制,这为各类专业评估师在同一个评估机构中执业和促进评估机构实现多种专业综合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制度保障和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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