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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修订有关情况

来源: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编辑: 2018/05/30 09:43:04 字体:

为规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会员执业行为,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监管,全面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评协对2005年印发的《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进行了修订,印发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以下简称惩戒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原则

(一)以《资产评估法》和相关行政法规、执业准则为准绳

《资产评估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进入了依法治理的新时代。《资产评估法》不仅规范了评估专业人员和评估机构的执业行为,加大了对评估专业人员和评估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还明确了评估行业协会的权利和责任,强化了行业自律管理的地位和作用。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财政部相继出台了《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等相关配套文件,强化了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管力度。2017年9月,中评协制定颁布了25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1项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新准则的实施,对会员执业行为进行了全面、详尽的规范。惩戒办法要以《资产评估法》和相关行政法规、执业准则为准绳,做到依法合规。

(二)以立足行业自律管理为出发点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实行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与机构自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评估行业协会是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自律性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自律管理。《资产评估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规范会员从业行为,定期对会员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检查,按照章程规定对会员给予奖惩”是评估行业协会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因此,惩戒办法要立足于行业自律管理,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框架下开展工作。

(三)以规范会员执业为目标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中评协的宗旨之一是:监督会员规范执业,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和社会公信力,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因此,行业自律惩戒工作始终针对的是会员的执业行为。惩戒办法对会员违反《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以及各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执业行为进行惩戒,对会员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帮助会员及时发现问题、认识错误,纠正会员对法律法规以及准则的理解偏差,督促会员进行整改,从而达到规范会员的执业,提升执业质量的目的。

在资产评估执业过程中,评估专业人员和评估机构的法律主体不同、权利义务不同、承担的责任也不同。惩戒办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律惩戒,要视评估专业人员和评估机构应承担的不同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自律惩戒。

(四)以促进惩戒工作公正有效为落脚点

要确保自律惩戒结果公平、公正,自律惩戒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做到严谨规范、有章可循。惩戒办法根据行业实际,从规范对象、相关概念的解释、自律惩戒种类的设置和运用规则、对个人执业会员和评估机构会员分别进行自律惩戒的情形以及自律惩戒的组织实施和工作纪律等逐一做出明确规定。惩戒办法要做到详尽、清晰、完整,涵盖自律惩戒工作的方方面面,促进自律惩戒工作水平的整体提升。

二、修订过程

中评协秘书处高度重视惩戒办法的修订工作。为使惩戒办法在《资产评估法》、行政法规以及执业准则的框架下,更好地贴近资产评估行业现阶段发展实际,且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中评协专门组织人员成立课题组,负责修订工作。课题组自2017年6月开始全面梳理了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并结合2017年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修订惩戒办法。在此基础上,课题组对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进行分解和归纳,数易其稿,最终形成了新的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自2018年3月起,通过座谈、培训班、研讨等形式,征求意见稿在行业内外广泛征求意见,最终经中评协秘书长会多次研究后,提交中评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惩戒办法的架构

惩戒办法分七章、四十五条。主要包括:

第一章总则,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惩戒适用的情形、惩戒原则四条内容;

第二章自律惩戒的种类和运用规则,包括惩戒种类、减轻惩戒的情形、加重惩戒的情形、合并处理的运用四条内容;

第三章对个人执业会员的自律惩戒,包括个人执业会员涉及法律责任行为以及违反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行为应予以相应自律惩戒等十五条内容;

第四章对评估机构会员的自律惩戒,包括评估机构会员涉及法律责任行为以及违反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行为应予以相应自律惩戒等六条内容;

第五章自律惩戒的组织和实施,包括负责自律惩戒工作的专门机构、中评协和地方资产评估协会自律惩戒工作的职责分工、自律惩戒实施等九条内容;

第六章工作纪律,包括自律惩戒工作人员应回避的情形、工作人员应给予处分的情形、工作人员应及时报告的情形三条内容;

第七章附则,包括地方资产评估协会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地方资产评估协会自律惩戒情况报备规定、本办法解释权、本办法施行时间四条内容。

四、惩戒办法重要条款说明

(一) 关于惩戒办法的名称

惩戒办法名称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明确了执业行为的主体,即中评协会员的执业行为。根据《资产评估法》的规定,资产评估是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从目前行业实际看,评估师已全部是中评协会员,但也有一些评估从业人员暂时还不是中评协的会员。《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中评协的宗旨是服务会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监督会员规范执业,其业务范围是围绕会员开展,行业自律惩戒也是针对会员进行的。因此,惩戒办法在名称上对执业行为的主体进行了明确。

(二)关于自律惩戒的范围

会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予以自律惩戒。对情节轻微不需要进行自律惩戒的,按照具体情形采取非自律惩戒措施或其他方式对会员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达到一定程度需要进行自律惩戒的,按照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形,分别予以相应不同种类的自律惩戒。

需要进行自律惩戒的违法违规行为,是以中评协完成检查(调查)取证工作,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清晰、证据充分,并已履行了陈述申辩等相关程序为前提。

(三)关于自律惩戒的种类

惩戒办法将个人执业会员和评估机构会员的自律惩戒种类统一规定为五档,按照严重程度由低到高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

1. 将原来对机构进行“限期整改”的惩戒种类取消。“限期整改”在实际中不好操作。首先,由于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多是对个人和机构上一年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检查,发现评估报告的执业质量问题是既成事实且不可更改;其次,整改的具体期限不好确定,且在期限内缺乏可行有效的限制手段;第三,实际工作中,中评协已经对进行惩戒的个人和机构进行了集中学习教育,同时要求所有受到惩戒的个人和机构报送整改措施,实际上已经基本达到了整改效果。

2. 将原来的“行业内通报批评”改为“通报批评”。目前中评协组织开展的行业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工作,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进行,即在检查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及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所以将“行业内通报批评”改为“通报批评”。

3. 将原来对评估师的“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改为“取消会员资格”。一是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以后,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不再实行注册制,也不再进行登记,故“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自律惩戒已不再适用;二是目前评估专业人员不仅包括评估师还包括评估从业人员,而对评估从业人员的管理,评估法要求其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即需要加入行业协会成为会员。因此无论是对个人执业会员还是评估机构会员来说,目前最重的自律惩戒种类应该是“取消会员资格”。

(四)关于自律惩戒种类的运用

一般情况下,对需要进行自律惩戒的会员违法违规的执业行为,自律惩戒种类从警告起步,但对会员涉及法律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自律惩戒种类从通报批评起步。惩戒办法还增加了对会员减轻、加重惩戒的情形,同时明确对会员存在多种应予惩戒行为的,进行合并处理。

(五)关于自律惩戒的组织和实施

按照《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8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协助财政部、证监会对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管理。中评协印发的《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中评协〔2006〕98号)第五条规定:中评协负责对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质量检查,必要时也可会同地方协会开展质量检查。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法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经申请核实后,成为特别机构会员。因此,惩戒办法规定:中评协负责资产评估行业自律惩戒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直接办理特别机构会员及其个人执业会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律惩戒。可以委托地方资产评估协会对本辖区非特别机构会员及其个人执业会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律惩戒。

(六)对已追究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的会员不再追加自律惩戒

惩戒办法对已追究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的会员不再追加自律惩戒。一是在工作实践中,行业协会对已被追究了行政、民事或刑事等法律责任的个人执业会员和评估机构会员的具体情况,无法及时获取。如果经常出现这种情况而不能及时落实的话,会严重影响惩戒办法的严肃性。二是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已被追究行政、民事或刑事等法律责任的会员,司法和行政部门已经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处罚。这种情况协会一般并不具体掌握。因此,一般情况下,除司法、行政部门移交需要协会进行自律惩戒的事项外,其他的不应再追加自律惩戒。另外,因行政、刑事处罚,应予以取消会员资格的,已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款和第八款中明确规定了其会员资格终止,因此,也不再履行取消会员资格的自律惩戒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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