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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关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评协〔2018〕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改善资产评估行业营商环境,我会近期开展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工作,形成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请结合工作实际,在本地资产评估行业内广泛征求意见,并于2018年10月31日前将书面意见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反馈我会综合部。
联系人:赵 林
电 话:(010)88339691
传 真:(010)88339691
邮 箱:zhaolin @cas.org.cn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会费收取和使用,保障中评协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的职责,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评协会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分为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
第四条 会员会费按年度收取。
第二章 会费交纳标准及程序
第五条 单位会员会费标准
(一)评估机构会员以上一个会计年度内从事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以下称年度收入总和)为基数,按下列标准交纳会费:
1. 年度收入总和5000 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按1% 交纳;
2.年度收入总和200 万元(含2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按0.9%交纳;
3. 年度收入总和200 万元以下的,按0.8%交纳。
评估机构会员应当按要求如实填报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后的会计报表情况,并按规定上报机构备案所在地地方协会和中评协。
(二)特别机构会员除交纳上述会费外需交纳特别机构会员会费100000元。
(三)非评估机构会员交纳会费50000元,其中教学、科研机构免交会费。
第六条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一)评估师执业会员1000元;
(二)非评估师执业会员500元;
(三)非执业会员100元;
(四)资深会员、名誉会员免交会费。
第七条 评估机构会员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以前向其备案所在地地方协会交纳当年度单位会员会费,其分支机构的单位会员会费按属地原则交分支机构备案所在地地方协会。
特别机构会员会费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以前直接上交中评协。
第八条 评估师执业会员、非评估师执业会员会费每年4月30日以前通过所在评估机构会员单位上交所在地地方协会。
非执业会员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将会费直接上交其登记所在地地方协会。
第九条 每年5月31日前,地方协会应当将收缴的单位会员会费按比例上交中评协,缴纳数额以2018年收缴的单位会员会费为基数按比例计算:
(一) 1000万元以上的地方协会,上交60%;
(二) 15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的地方协会,上交50%;
(三) 150万元以下的地方协会,上交25%。
第十条 个人会员会费由地方协会全额支配使用。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一条 会费开支范围: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等的各项支出;
(二)开展行业党建工作的支出;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目标的支出;
(四)制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等自律管理制度规范的支出;
(五)开展行业自律监管、检查及奖惩的支出;
(六)组织开展会员管理及继续教育的支出;
(七)开展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支出;
(八)开展理论课题研究和市场业务拓展的支出;
(九)开展行业信息化建设及对外宣传的支出;
(十)开展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支出;
(十一)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支出;
(十二)发生的社会公益性捐赠支出;
(十三)中评协秘书处的日常支出;
(十四)其他的必要支出。
第十二条 中评协年度会费收缴、支出状况,每年应当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第十四条 中评协应当集中公示并定期更新会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建立收费信息主动公开长效机制。
第十五条 中评协应当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相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同时,要求地方协会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六条 中评协应当对会费交纳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会员未按时足额交纳会费或拒绝交纳会费的,由中评协或地方协会按照《章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中评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评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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