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函[2014]16号
颁布时间:2014-08-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你厅《关于对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申请设立武汉分所初核意见的报告》(鄂财会发[2014]1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和《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财会[2012]8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武汉设立分所,名称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武汉分所。分所负责人为:柯镇洪。
二、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武汉分所为非独立法人,依据规定执行业务,接受总所的监督、指导,总所对分所执行的业务承担责任。
三、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武汉分所的执业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发放,分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按属地原则分别接受所在地注册会计师行政管理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财政部
201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