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协发[2015]7号
颁布时间:2015-03-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根据国务院下发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简称国务院654号令)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67号令)对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的具体规定,建议各地税协积极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协调开展如下工作:
一、明确工商管理部门可抽查的信息应包括企业纳税总额。目前文件明确了企业公示信息包括六项应当公示和一项选择公示的内容,其中纳税总额为选择公示内容,抽查内容为企业公示信息。企业纳税总额反映企业是否诚信经营,应明确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的内容之一。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时,可采取专业机构参与工商部门组织的抽查或委托专业机构单独抽查公示的信息两种形式。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也可依法利用受企业委托的专业机构做出的专业结论。
请各地税协按以上建议,参见《关于拓展企业信息公示相关业务的通知》(中税协秘发[2015]003号)及附件的具体作法,加强与本地区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的联系,确定专门负责人,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与中税协(业务准则部)取得联系,共同推动税务师事务所参与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相关工作。
联 系 人:瞿冰若 刘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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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