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5]440号
颁布时间:2015-08-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5号),充分发挥出口退税的职能作用,积极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及时足额退税
(一)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155号,以下简称《退税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办法》),严格按照《退税规范》和《分类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审核、审批出口退(免)税,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准确、及时办理出口退税。
(二)严格按照《退税规范》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开展函调工作,所有的发函、复函及结果处理,必须通过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网上处理,不允许“机外运行”。要进一步提高发函的针对性。回函地国税机关收到函调后,要及时核查,对能够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核查的,不得随意延期复函,复函须明确无歧义。
(三)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退库、更正、免抵调业务推广上线工作,进一步提高退库的效率,缩短税款退付在途时间。
(四)当出现出口退税计划不足时,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申请追加计划。不得以计划不足等原因拖延办理出口退税。
(五)税务总局将于下半年对各地落实《退税规范》和《分类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各地可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自查。
二、进一步抓好出口退税政策及管理规定的落实
(一)及时、准确地落实服务出口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促进服务贸易发展。
(二)积极配合地方政府部门落实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进一步扩大旅游购物消费,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三)认真落实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税收政策,发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出口服务的优势,支持中小企业有效开拓国际市场。及时跟踪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四)积极落实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税收政策,密切关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退税情况,根据电子商务特点,探索创新出口退税管理机制,为跨境电子商务贸易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五)落实好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免于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等便民措施,进一步减轻企业的办税负担,提高退税效率。
三、持续优化出口退税服务
(一)结合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要求,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渠道和方式,及时做好出口退税政策宣传、解释、辅导工作,使企业能够及时了解、掌握政策变动信息,确保把出口退税政策落到实处。积极探索“互联网+出口退税”,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进一步拓展出口退税服务的深度和广度。
(二)持续做好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及时将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生成的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通知出口企业,方便企业及时掌握本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剩余期限、审核和退库进度等情况,使企业能够及时根据税务机关管理要求收取有关单证申报退(免)税,并统筹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和退税业务办理。
四、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预警评估工作,严格审核,严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
(一)在认真落实各项出口退税政策,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同时,持续保持对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大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力度。切实将国家出口退税资金用于鼓励真实出口,支持守法企业健康发展,构建竞争公平、秩序规范的出口退税管理环境。
(二)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预警评估核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贯彻办法,完善预警指标体系,设置合理预警指标,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组织开展相应的评估核查工作。要加大出口退税预警评估核查力度,将风险排除由“事后核查”逐步向“事前预警”、“事中监管”转变,提高防范骗税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严格按照《退税规范》规定的岗位监督制约机制,科学设置退税管理岗位,合理配备人员。要按照规定流程和要求进行出口退税审核、审批。要按照《分类管理办法》规定的差别化管理措施,对管理类别为三类、四类的出口企业重点审核。
(四)规范和加强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应用管理,保证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数据完整、准确、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