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8-02-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管理,拟向社会公开征集我市离境退税代理机构,具体如下:
一、退税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的银行,财务制度健全;
(二)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三)按照退税业务相关要求,有能力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提供办理退税业务场所配套的人员和运营设备,并愿意承担相应运营费用;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具备在退税业务场所及时为境外旅客提供现金退税和银行卡转账支付的条件;
(五)愿意接受国税、海关等部门的业务监管;
(六)具备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
(七)具备涉外服务能力,服务语言应包含英语;
(八)具备在境内外宣传推广本市离境退税业务能力,企业综合实力、资信度、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优异者优先。
二、申请退税代理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见附件);
(二)离境退税业务运营方案;
(三)符合征集条件,愿意成为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书面承诺书。
三、退税代理机构的评定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
(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海关等单位,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评定;
(三)被评定为退税代理机构的企业名单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向社会公告。
四、时间安排
2018年2月14日前,受理申报;
2018年2月26日前,组织评定;
2018年2月28日前,公告名单。
五、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四平园小区7号楼
联系人:郭征
联系电话:63911482
传真:63911524
邮编:100052
特此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