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8-06-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有效的税务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变化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现就《决定》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发《决定》的必要性
税务部门规章是税收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税制改革、规范执法、保护相对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扎实开展税务机构改革涉及的税务部门规章清理工作,是落实党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
文件清理结束后,及时公布清理结果,有利于公众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变化情况,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税务部门规章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决定》修改的税务部门规章共23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涉及国税、地税合并机构名称调整的,例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二是涉及外部门名称调整的,例如,将“文化部”修改为“文化和旅游部”,“邮电部”修改为“国家邮政局”等。
三是既涉及名称调整,也涉及实体内容变化的,例如,删除国税、地税信息互助共享合作机制,对复议体制进行调整等。
三、《决定》的施行时间
《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决定修改的规章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