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高技[2016]2654号
颁布时间:2016-12-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税务总局等
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关于加快推进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的工作部署,根据 《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6]1284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同意大连市、包头市、海口市、西宁市、乌鲁木齐市、邯郸市、葫芦岛市、大庆市、菏泽市、郴州市、绵阳市、铜仁市、玉溪市、宝鸡市、陇南市、吴忠市、五家渠市等共17个城市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支持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在体制改革、政策保障、投资引导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及时总结宣传示范城市经验,发挥示范城市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
二、请各示范城市把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作为增强城市竞争优势的新途径。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产业结构和带动就业等方面的作用,利用电子商务突破城市地理空间和自然资源的限制,促进区域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提高城市的经济影响力和辐射力,降低物质资源和能源消耗,发展绿色经济,改善城市管理,增强公共服务能力。
三、请各示范城市以创新驱动为引领,把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作为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增长新动力的举措。提升电子商务支付客户体验和安全性,积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大力发展制造业电子商务,统筹推进智慧商圈建设,以电子商务推动传统服务业转型升级,积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扩展国际贸易新渠道。
四、请各示范城市把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作为全面深化改革,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抓手。把完善电子商务法规政策环境,健全电子商务支撑环境,建设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交易保障措施,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新机制、治理电子商务市场的新模式、保障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新规制作为创建工作的首要任务,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开展电子商务相关法规、政策、标准的研究制定和试点工作,为解决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探索经验,为国家制定电子商务相关法规和政策提供实践依据。
五、请各示范城市充分发挥政府的协调指导作用,依托现有机制设立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建立各有关部门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以及权责对称、目标清晰的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上下联通、纵横协同、政企合作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新局面。
六、请各示范城市充分发挥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的咨询指导作用,成立本市电子商务专家组,建立与专家咨询委员会联系、交流与合作的工作机制,依托专家资源,协助研究解决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适时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研究、重大工程的过程评估及相关咨询指导工作。
七、请各示范城市根据确定的创建工作方案要点(详见附件),研究细化创建目标的具体步骤和工作计划,落实各项创建任务和保障措施,组织推动重点工程建设,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将创建工作落到实处,并不断提炼提升试点成果,形成示范推广机制。
八、为进一步推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将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关注和支持示范城市的创建工作,及时总结宣传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经验,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开展示范城市情况沟通、经验总结和成果推广等工作。
附件:各城市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工作方案要点(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 务 部
人 民 银 行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工 商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2016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