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7]10号
颁布时间:2017-01-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我国海洋石油工业发展变化情况,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3第二条“(二)中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公司”项下企业名单进行调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七条“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按调整后的名单执行。
一、在原名单中增加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曹妃甸作业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蓬勃作业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陵水作业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惠州作业公司、洛克石油(渤海)公司、智慧石油投资有限公司。
二、在原名单中删除“科麦奇中国石油有限公司”、“CACT作业者集团”。
三、上述增加、删除的企业,分别自其工商登记、变更或注销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