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关于2017年下半年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17]10号

颁布时间:2017-06-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海关总署: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6项香港原产商品和27项澳门原产商品,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

  附件:
  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7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7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7年6月29日

  附件下载:

  附件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7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docx
  附件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7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docx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wcr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