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4]46号
颁布时间:2014-04-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加强对已取消进户执法相关项目的后续税收管理,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有效防范税收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变管理理念
取消进户执法不等于放弃依法管理,各地税务机关在减少进户执法的同时,要结合新的形势和要求,创新管理方式,拓宽管理渠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办法,切实加强对取消进户执法相关项目的后续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效率,堵塞管理漏洞,做到放而不乱、管而有度。
二、制定管理办法
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对取消进户执法相关项目进行研究分析,分类制定后续税收管理办法。特别是对于因人力有限取消进户执法或以信息共享替代进户执法的项目,要跟进了解有关情况,注重分析实施效果,分项目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
三、完善共享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推进信息共享,为取消进户执法相关项目的后续税收管理提供信息保障。一是各级税务机关之间以及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要加强协作,通过构建执法信息共享平台,相互开放有关信息的查询权限,实现信息共享。二是要推进“政府主导、税务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信息共享和协税护税体系建设,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推动制订出台税收征管保障条例、办法,及时获取相关部门、单位和机构的涉税信息。
四、强化风险管理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取消进户执法相关项目的后续风险监控。要通过加强案头审核、及时运用第三方信息与纳税申报信息比对、利用税收分析软件等手段,有针对性地实施税收风险监控分析,强化税收风险管理。税务机关在确认风险点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推送给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安排进户执法。
五、加强工作督导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取消进户执法相关项目后续税收管理工作的督导。结合全国税务系统“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向纳税人做好宣传,促进纳税遵从。同时,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对于利用税务机关取消进户执法之机偷逃税款的情形,要坚决查处,依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