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地税二发[1998]163号

颁布时间:1998-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分局、县局:

    一、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1.高新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凡在区内注册、生产经营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

  2.对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服务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可视同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类企业;新办的信息、咨询、技术服务类企(事)业,经税务机关认定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两年企业所得税。

  3.对改造为股份合作制的高新技术企业,所设立的属个人股份性质的管理、技术类奖励股份,未变现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4.企业为开发和应用高新技术、研究高新技术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仪器设备,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一次或者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5.重点企业集团所属企业,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的高新技术开发项目,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可采取由集团公司集中收取研究开发经费的办法。

  二、审批权限:

  1.凡享受第三产业企业减免税政策的,年减免税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各分局、县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各分局、县局初审后,报市局审批。

  2.凡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政策的,由各分局、县局初审后,报市局审批。

  3.集团公司集中收取研究开发经费的,由各分局、县局初审后,报市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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