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税函[2003]622号
颁布时间:2003-09-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重庆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向各区(市)县信用联社筹集管理费的请批函》(重信联函[2003]7号),请求解决重庆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3年度的经费来源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鉴于重庆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且无经营收入来源,2002年度向基层社收取的2001年管理费用于机构自身日常运行后已基本无节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258号)的规定,同意重庆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在2003年向所属区县(市)农村信用(联)社收取2002年度管理费17,810,478.28元(附件)。
对各区县(市)农村信用(联)社超过按总收入0.5%的比例上缴重庆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管理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