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0]339号
颁布时间:2000-11-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新增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00]6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新增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0年7月1日渝府发[2000]61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新增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新增优惠政策
一、税收
(一)凡属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免征营业税。外国企业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向我境内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 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凡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员工住宅享受我市职工有关契税同等优惠政策。
(六)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范围内招用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劳动关系稳定在3年以上的,视其招用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比例,按照《重庆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以及有关补充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二、金融管理
(七)外商投资企业需要进行境内融资时,允许中资商业银行接受外方股东担保。
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质押方式向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
(八)允许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方投资者海外资产向境内中资银行的海外分行提供抵押,由中资商业银行的海外或国内分行向其发放贷款。
(九)符合条 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发行A股或B股。
(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向在国家重点鼓励的能源、交通等领域投资的外国投资者提供履约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服务。
(十一)放宽对外商投资企业非贸易外汇收入结汇的限制。
(十二)适当扩大封闭贷款范围,外经贸封闭贷款发放对象由只对国有外经贸企业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支持企业出口。
三、土地和房产
(十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十四)凡外商投资企业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在我市获取土地使用权者,其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前5年的土地使用权租赁金,可以返还70%。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兼并、收购国有企业,在保证国有企业职工妥善安置的前提下,除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土地管理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优惠政策。
(十六)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免缴场(土)地使用费。
(十七)被评为重庆市工业五十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50%或100%返还当年收取的场(土)地使用费。
(十八)在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从事公益事业和国家重点扶持的外商投资企业,其项目用地可由开发区依法批准划拨。
四、物资进出口
(十九)凡属经国家批准被列入我市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内的外商投资项目,可享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政策,对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十)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如属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十一)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五、投资方式和工商登记
(二十二)凡属外商购并市内企业需保留原企业名称者,经审批部门批准后,在登记注册时,可由登记部门直接按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手续。
(二十三)允许符合条 件的中方自然人参与投资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二十四)境外投资者以高新技术出资的,经合作各方约定,并按有关规定报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其技术作价总金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超过35%。
(二十五)外商投资我市国有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和国有企业改革优惠政策。
中方企业除可用现有场地、厂房、设备、工业产权和企业自有资金、物资等作为出资外,也可将国家和本市安排用于技术改造的资金作为出资。
六、收费
(二十六)外籍人员及其子女在我市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医、入学、旅游、购物等,按国内公民收费标准收费。
(二十七)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新办高新技术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新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免缴公路建设附加费。
(二十八)外商来渝投资兴办教育机构、国际学校时,享受本地公办学校教育用地的同等优惠政策。相关教育收费标准,可根据办学成本自主确定,并免收各种规费。
七、出入境
(二十九)凡来我市投资、经商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及其家属,可为其一次性办理有效期1-5年的居留证件或出入境签证。
(三十)凡持旅游签证入境在我市投资、以及从事科技文化交流或受聘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外国人,可为其变更签证种类。
(三十一)凡在我市国有企业工作的外国专家、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国人申请返回签证的,根据申请人的需要及所在企业的意见,可签发1年多次有效的返回签证。
(三十二)凡因特殊情况未办理签证,直接从我市江北国际机场入境进行商务和科技等交流的外国人,可在国家主管机关授权范围内为其办理入境签证。
(三十三)凡对我市有特殊贡献的外国人,经申请可批准享有“永久居留资格”,不再办理居留证延期手续和定期向公安机关缴验证件,一次申请可获得5年有效的多次签证,其配偶和随行子女,也可获准在渝定居。
(二十四)凡在我市投资的台湾同胞或台方高级管理人员,可在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有效期内,签发多次入出境签注和暂住加注。
八、其它
(三十五)对外商投资企业到我市再投资的项目,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三十六)允许沿海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到我市承包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三十七)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领域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条 件,放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持股比例限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八)允许外商在我市金融、商业、保险、电信、外贸、运输、旅游、教育、医疗、各类中介等服务贸易领域,经批准试办外商投资企业。
(三十九)凡属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不受投资总额限制,由我市自行审批。
(四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设备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不再进行强制性的价值鉴定。
(四十一)境外投资者携带技术成果在我市实施转化,经认定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后,可优先获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贷款贴息和资金支持。对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做出突出贡献的境外投资者,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并可授予荣誉称号。
(四十二)涉外人员住宿点由审批制改为报备制。
(四十三)凡属为利用产地自然资源,生产场地设在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外,而总装、销售、注册、纳税在开发区之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分别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四十四)对境外驻渝机构、外省市驻渝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车管业务特事特办,并在重庆车管所、万州车管所、黔江车管所、涪陵车管所和各分所设立特事特办窗口,实行首问首接责任制,凡符合手续的一次办成。
(四十五)以上优惠政策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