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发[2001]49号
颁布时间:2001-03-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地区、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财税[2001]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2000年度全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税收调查是直接为研究财税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加强财税管理服务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做好这项工作是税收工作、财政工作乃至国家经济工作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保障。各级国税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确保税收调查工作顺利完成。
二、关于调查范围。继续把我区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2000年内暂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调查范围。请各地结合今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确定调查范围。
三、对涉外企业的调查,流转税部门和涉外税收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调查工作。
四、鉴于2000年度将原增值税调查和营业税调查合并成为统一的税收调查体系(企业表增加了94项调查指标),工作任务有所增加,工作要求有所提高。因此,各地要认真按照有关要求,抓紧安排和布置,抓好对税收调查人员的培训,确保调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确保2000年度税收调查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五、此次调查由于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调查户数多,各地应在2001年4月15日前完成企业代码的修订工作,并将企业代码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6月15日前完成数据的采集、录入、修改、审核工作;6月20日前进行全区汇审;7月底前,各地对2000年度的税收调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尤其要对调查数据的应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以正式文件将总结和分析报告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六、必须加强对调查数据的分析、运用工作。对调查数据的分析要有广度、深度,特别是对所辖的重点企业、重点税源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对同一行业中出现税负异常的情况要进行深入调查,要把情况反映给稽查部门,由稽查部门进行检查。将调查数据充分应用于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为完成我区的税收任务提供可参考的数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