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税务稽查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0]77号
颁布时间:2000-03-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税务稽查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试行,试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税务稽查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意见(试行)
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是税务稽查部门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的保证,是建设一支廉洁、文明、规范、健康的税务稽查队伍的需要。税务稽查是体现税务机关法制化程度的重要方面,必须坚持法制、规范、廉洁的原则。市局决定,今年在全市地税稽查系统切实落实已有的监督制约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新的监督制约制度,特明确规定如下:
一、税务稽查工作责任制度
(一)稽查处(科)工作职责
1.拟定地方税务稽查工作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2.考核、指导、协调、检查地方税务稽查工作。
3.统一归口管理、部署地方税收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工作,负责涉税案件的选案和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
4.负责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
5.督促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入库。
6.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其它涉税违法违纪行为。
7.负责地方税务执法保障建设,参与税务治安的协调工作。
8.负责地方税务稽查信息传递,总结推广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9.配合有关部门对地方税务稽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10.完成领导、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稽查局工作职责
1.受理涉税违法案件举报的查处工作,承办领导及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涉税案件。
2.查处偷、逃、骗、抗、欠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税务稽查公告工作。
4.负责执行查补税收、罚款、滞纳金入库。
5.配合司法部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承办涉税刑事案件的有关事宜。
(三)专业化分工和制约稽查工作必须实行专业化,按照选案、稽查、审理、执行等程序的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实行确定稽查对象(选案)、实施稽查(查案)、审理(定案)、执行(结案)四分离的稽查制度,是稽查工作四环节专业化分工和制约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税务稽查内部监督制约的重要内容,市局要求各单位年内必须实现稽查部门内部工作上的“四分离”,把落实此项制度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项目,为此,各单位应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设置机构和部门分工,稽查部门的人员职数原则上达到:市稽查局35至40人以上;区局在20至25人;县(市)局、直属单位10至15人。
按总局要求,市局规定税案审理的职责和流程为:全部案件均由稽查部门内部审理,最后由稽查部门执行,对于重大案件(近郊九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直属局查补税额30万以上,市稽查局查补税款80万以上);由法制部门牵头会同业务部门复审,复审没有异议的,退稽查部门执行,复审有异议不能与稽查部门取得一致意见的,提交审理委员会审理,稽查部门按审理委员会决定执行。对纳税人当场处罚5 0元,对无照户和个体经营户处1,000元以下罚款,查补税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各税务所和稽查局审理,其余一般案件,由稽查科负责审理。各税务所和稽查局负责执行。市稽查局查补税额在80万元以下的案件,由稽查局内部审理并执行;80万元以上的案件,先由稽查局内部审理,将初审意见报市局稽查处审核后送法制部门汇同各业务部门复审。
1.选案
(1)收集、整理、分析税收征管资料,通过计算机选案和随机抽查确定税务稽查对象。
(2)负责地方税收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的统一部署,编制税务稽查计划,并对稽查计划执行情况跟踪、考核,登记管理稽查台帐,掌握稽查动态。
(3)负责税务举报中心工作。
(4)受理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转办和回复工作。
2.稽查
(1)根据税务稽查计划,组织、实施税务稽查。
(2)负责税务稽查过程中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
(3)负责制作税务稽查环节的税务稽查文书。
(4)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告知通知书及听证通告书的送达。
(5)参与大案、要案的查处、指导工作。
(6)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其它涉税违法违纪行为。
(7)配合司法部门查处税收违法犯罪案件。
(8)负责税务稽查案件的分析,并提出改进税收征管建议。
(9)完成领导和上级交办的查处专案的工作。
3.审理
(1)负责对税务稽查报告进行审理,制作审理报告,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
(2)负责税务稽查案卷和各类税务稽查文书的管理。
(3)负责税务稽查重大案件移送法制部门会同税政部门复审工作。
(4)负责审理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手续不全等情况,通知稽查人员予以补证。
(5)负责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4.执行(1)负责将税务稽查处理决定送达被查纳税人,并监督执行。
(2)负责对税务处理决定无故拖延、拒不执行的按法定程序加收滞纳金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负责稽查案件执行终结后,制作《税务稽查执行报告》,向有关部门及领导反馈情况。
二、税务稽查工作复查制度
(一)复查的范围1.复查按稽查面5%的比例随机抽样确定。其中,对群众举报、投诉有问题的已查户可进行复查;对稽查人员进入纳税户检查一月内未发现问题的必须抽样复查;对稽查终结后,税负明显偏低或与实际经营状况不符的要重点复查。
复查的范围为:稽查部门日常工作中发现查处不实或处理不当案件;案件复审中发现的查处不实或处理不当,复审委员会复审后要求重新补充调查的案件;群众举报稽查人员从中拘私舞弊的稽查案件;在稽查部门内部监督中,发现查处不实或处理不当的稽查案件。
(二)复查的方法市局每年由稽查处牵头,组织一次全市地税系统的税务稽查案件的复查交叉检查工作,根据有关资料和情况按一定比例对纳税户进行复查,复查中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全部收缴市级。各区县(自治县、市)局、各直属单位的复查工作由各单位稽查管理部门牵头,对本单位稽查面5%的比例随时、随机安排,复查中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全部入区县级,以随时对稽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考核。
三、税务稻查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一)稽查错案行为责任范围
1.违反规定,对应立案的涉税案件不予立案或不应立案而立案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导致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违反规定使用执法证件及税务执法身份,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稽查执法工作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索贿受贿,或采取其它手段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5.伪造、涂改、隐匿、销毁有关证据或明知有税收违法问题,故意回避、隐瞒、提供虚假材料的。
6.故意对没有税收违法事实的纳税人进行刁难或行政处罚的。
7.在涉税案件审理、定案、移送过程中,故意遗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违法事实的。
8.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法规,对税收违法案件作出错误判定或故意对税收违法案件作降格处理的。
9.违反规定,为纳税人提供条 件少交或不交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10.明知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对符合法定回避条 件的申请,故意不做出回避决定,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11.在审理过程中因定性不准、使用法律法规不当,造成违法处罚,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以及要求重新作出或限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12.不告知或剥夺当事人听证、申诉、诉讼权利的。
13.由于执行错误,造成当事人或他人财产损失的。
14.私自制作稽查文书,或在制作稽查文书时故意违背案件审理结果,或因过失导致制作、送达稽查文书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15.故意不执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或税收保全措施的。
16.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判决、裁定的。
17.违反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或违法使用、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8.为涉税违法人员开脱、串供、潜逃提供条 件的。
(二)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根据错案执法主体和性质的不同,执法责任追究要区分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
1.执法责任人因业务素质问题查处不实或执法不当的,根据差错、后果的大小,依据国家公务员管理条 例及税务部门有关管理规定,由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分别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取消评选先进资格,通报批评或减发、停发岗位津贴、奖金,调整稽查人员业务等级。
2.执法责任人有故意违法违纪行为、稽查执法责任导致行政赔偿的,由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审查委员会追究责任。
3.稽查执法人员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