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甬地税稽查[2005]48号

颁布时间:2005-03-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严厉打击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征管薄弱领域存在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2005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专项检查项目

  (一)房地产行业;

  (二)个人所得税;

  (三)装璜装饰行业;

  (四)汽车经营行业;

  (五)各单位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的项目。

  上述检查项目的具体工作方案见《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附件1)。

  二、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目标

  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目标是:通过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严厉打击所检查行业和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发现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强化征管和堵塞漏洞的有效措施,实现行业和地区税收秩序明显好转,保障和促进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三、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以分类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开展专项检查。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将其作为税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存来抓。要成立由当地税务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稽查、征管、法规、税政等部门参加的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各稽查局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和具体检查工作。市局将统筹规划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充分发挥各级稽查局的现有优势,采取分类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专项检查,即在全市范围内,市局稽查局组织力量直接对重点税源户进行检查,各地税务局稽查局主要对辖区内重点企业进行检查。通过这种方式,集中优势兵力,实施重点突破,规范税收执法,提高检查效率。

  (二)精心组织,科学实施,创新检查方式。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计划,研究制定具体的检查实施方案,对选定行业基本情况进行梳理,科学筛选检查对象,明确检查重点和检查要求,灵活运用交叉检查、集中检查、上查下等方式方法,统筹安排检查时间,根据行业特点,适应企业新的经营模式,创新检查方式方法。各单位在税收专项检查时,可以给予纳税人一定时间的"自查自纠",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争圾从轻处理。要根据检查任务情况,抽调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作风过硬的人员组成重点检查组。要采取各种形式进行查前培训。在查前培训中,检查人员既要认真学习相关业务法律知识,还要认真分析纳税人的征管资料,找准突破口,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要保证专项检查查深查透,不走过场。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的宣传发动工作,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扩大社会影响,提高纳税人对专项检查的认知度和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减少检查的困难和阻力。

  (三)注重协调,增强合力。各地税务机关在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要注重系统内外的部门合作,既要加强内部稽查、征管、税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又要加强与国税部门之间、税务与公检法、工商、银行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提高检查效率和质量。各稽查局在对国地税共管户实施检查时,要争取与国税稽查部门联合进户、资源共享、各税统查、查补税款要及时分别入库,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和税款流失;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公检法、工商、银行等部门的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建立起有效的联合打击税收违法犯罪的工作机制。各地税务机关要经常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税收收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遇到困难阻力向党委、政府及时请示,尽可能化解阻力和矛盾,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强督导,严格考核。各地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督导协调机制、考核机制和报告督办制度。市局将组织督导组或复查组定期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查补税款入库情况以及征管整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对检查工作进行全程监控,确保既定方案顺利实施;同时将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纳入工作报告制度的考核范围,按照《工作报告制度考核办法》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系统内进行通报;各单位要对查处的大要案件和工作遇到的问题、困难及时请示上报市局(稽查局),便于市局分析发案规律和特点、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进行有针对性的督促指导。

  (五)突出整治,讲求实效。各地税务机关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以查促管的原则,突出整治实效,既要抓"亡羊",更要抓"补牢".要建立健全案件分析机制和稽查建议机制,在严厉打击各种税收违法犯罪的同时,发现税收违法犯罪的发案规律和特点,分析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完善建议,在实战中进一步提高稽查人员业务素质,真正实现整顿和规范行业、地区税收秩序的目的。

  (六)及时统计,认真总结。各地税务机关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有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和材料报送。有关数据的采集、汇总要及时准确;上报的经验材料和典型案例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具有借鉴价值;阶段性情况报告要具体详实,总结报告要客观、全面,所提出的建议和措施要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要认真总结办案经验,争取在每一项专项检查结束后汇总整理出具有指导作用的行业检查手册。各地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对上报数据和材料严格把关,杜绝敷衍应付的情况发生。

  四、材料报送要求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及时向市局(稽查局)报送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有关材料。具体包括:部署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正式发文、月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每月 5日前)、季度工作进展情况(每季结束5天内)、半年工作总结(7月5日前报送)、每项专项稽查工作总结(每项专项稽查工作完成后5天内)、全年工作总结、工作动态、典型案例、经验做法等。各地税务机关要在3月20日前向市局(稽查局)报送本地部署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正式发文;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要有详细的统计数字,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规律性的税收违法问题、征管漏洞和政策缺陷要有实例、有定量分析。有关数据统计的汇总表格见《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统计表》(附件2)。各地税务机关要在2005年9月30日前上报税收号项检查工作总结报告。

  (二)各地在报送各种纸质文件的同时,通过市局稽查局"文件上传"报送电子文件,文字部分以Word文档形式报送,汇总表格以Excel电子表格形式报送。

  附件:1.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2.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统计表附件l: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相关联的企业,关联企业包括建筑安装企业和个人、房地产销售公司、中介公司等。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4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未列入2004年专项检查项目的单位要求对2003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一并作检查),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1.营业税方面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检查企业对应税营业额的确认是否正确、合理,营业收入是否包括各种价外费用。按合同规定时间应收取而未收到的销售款是否申报纳税。关联企业之间销售价格是否合理。

  (2)销售房产预收款(预收定金)是否及时申报纳税。

  (3)动、拆迁补偿等行为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4)以房换地、参建联建、合作建房过程中,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以投资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所有权,未与投资方共同承担风险,并且收取固定利润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5)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以房抵债的行为。

  (6)通过对房地产企业"企业利润分配"及"营业外支出"等会计科目的审核,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将商品房用于分配和赠与的行为。

  (7)是否存在低价销售的行为。检查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是否存在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情况。若存在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应重新核定其营业收入额。

  (8)各种房产出租收入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9)其他营业税涉税问题。

  对建筑安装企业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甲方提供材料、动力等的价款是否并入应纳税营业额。

  (2)纳税人以各种名义从甲方取得的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相关的收入是否进行纳税申报。

  (3)纳税人在异地取得的收入是否在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足额申报并缴纳入库。

  (4)对已开工建设的建筑安装工程,纳税人是否存在长期零申报的异常情况。

  (5)有自建行为的纳税人,在转让自建不动产的时候,是否申报缴纳自建环节的营业税。

  (6)纳税人和扣缴分包人的营业税是否及时申报并缴纳入库。

  (7)其它营业税涉税问题。

  2.企业所得税方面

  (1)检查企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预售收入、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以及成本和费用的扣除,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的有关规定。

  (2)各项应税收入是否真实、完整。重点是各种经营收入、附营业务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有无已实现的收入不确认,长期挂往为来账或存在账外收入的情况。有无故意压低售价转移收入的行为。

  (3)税前扣除项目是否真实、合法。要结合房地产行业的特点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损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管理费等项目,以及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按规定合理分摊成本。

  (4)房地产项目中建造的各类营业性的"会所"是否按规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5)构成房地产成本的各类费用的支付凭证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入账支付费用。

  3.个人所得税方面

  (1)重点检查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实施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义务。将房地产企业的经营者作为重点检查对象,房地产企业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实物以及其他应税收入是否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2)是否存在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应税收入,或者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不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4.土地增值税方面

  (1)是否按规定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2)增值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3)对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是否符合要求。

  5.印花税方面

  (1)各类书面凭证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

  (2)房地产企业房屋销售(预售)合同、建筑安装合同、银行借款合同等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

  6.房产税方面

  (1)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2)对自用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

  (3)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用于出租的,其会计核算是否正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否正确,是否足额申报缴纳房产税。

  二、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1.电子、烟草、电信、银行、证券、保险行业2002年至2004年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电力行业包括供电局、发电企业、电网公司等有关从事电力生产、输送、分配、售电单位;电信行业包括各类电信、移动等公司;烟草行业包括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烟草公司等;银行业包括各类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等;证券行业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公司等;保险行业包括各类保险公司以及从事保险代理、咨询等保险辅助服务公司等。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27号)要求主动申报补缴、代扣代缴以前年度所欠个人所得税的外籍人员、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及代扣代缴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检查年度一般检查2002年至2004年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及代扣代缴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对以上所列行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检查内容:

  (1)检查是否依法按全员全额要求进行代扣代缴,核查财务分配情况,检查工资表外发放的补贴、奖金、津贴、代购保险、实物等收入是否与工资表内收入合并扣缴个人所得税。

  (2)扣缴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税率是否正确。

  (3)有无向本单位职工支付劳务费,未扣缴税款或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4)对保险营销员有关营销费用的扣除,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执行。对各类保险佣金是否按规定扣缴税款。

  (5)有无职工通过发票报销部分费用,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2.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检查内容:

  (1)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任职的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及代扣代缴情况。

  (2)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提供咨询、培训、调试安装、技术指导等劳务,居住超过183天(无协定的90天)的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及代扣代缴情况。

  三、装璜装饰行业税收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的装璜装饰企业和个人。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2年至2004年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检查各纳税人的纳税情况。重点检查纳税人有无少报工程项目、工程进度的情况;有无将收入挂往来帐户,不及时申报纳税的情况;有无存在将甲供材料或其他工程耗用材料分解工程价款少缴税款的情况;有无从事家庭装璜业务未记收入或只按人工费、管理费开票少缴税款的情况;成本核算是否规范,各种费用入帐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虚列成本、多列支出、各工程之间成本串位等情况;对于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是否存在承接外地工程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情况;是否及时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是否及时足额缴纳各类合同的印花税;是否存在承包、挂靠等情况,其核算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等。

  2.检查各纳税人的票据使用情况。重点检查纳税人有无虚构业务活动,虚开发票的现象;有无转借、转让、代开及开大头小尾发票现象;有无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现象;有无存在从事装璜装饰业务不开发票或开具不符合规定发票的现象;有无购得假票开具的现象;其他发票违法行为。

  3.检查其他涉税问题。

  四、汽车经营行业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汽车经营企业。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2年至2004年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各种隐瞒收入的问题。是否存在以各种理由对发出汽车不入帐、延迟入帐的问题;是否存在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返回款的情况,该款项如何作税务处理;是否存在向消费者收取的各类代办费、服务费的情况,该款项如何作税务处理等。

  2.是否存在多列支出的问题。是否存在通过各种方式以经营费用、销售费用等名义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各项准备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工资及相关费用及其他税前扣除项目入帐是否合理。

  3.是否按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企业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实物以及其他应税收入是否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将企业的经营者的纳税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对象);是否存在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扣缴销售人员的业务提成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4.检查其他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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