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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结核病防治规划 (2004-2010年)的通知

闵府办发[2004]88号

颁布时间:2004-11-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区卫生局拟订的《闵行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十一月十日

  闵行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

  我国是全球22个结核病高负担国家之一,现有患者450万人,居世界第2位。目前结核病已成为我区位居第三的传染病,是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区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上海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3年-2010年)》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原则(一)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卫生部门管理,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全面落实对肺结核病患者的“定点医疗、归口管理”和对全人群的健康教育, 健全结核病防治网,积极发现和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

  (三)以外来人口、贫困人群为重点,进一步优化和推行肺结核病基本诊疗费用减免政策。

  二、总体目标(一)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可持续发展机制。提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综合防治能力、定点医疗单位的诊治医疗水平、社区的早发现能力和对短程化疗的督导管理效率,努力提高我区结核病早发现率和治愈率,使我区对结核病的防治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二)到2005年,全区以镇、街道为单位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覆盖率达到100%,到2010年以村为单位覆盖率达到100%.按照《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要求,完成本区肺结核病人治疗人数。

  三、工作指标(一)到2005年,各级医疗机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筛查落实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以上。

  (二)到2005年,非结核病指定医疗机构对可疑肺结核及肺结核病人的转诊率、活动性肺结核病人的归口诊治率达到90%以上,到2010年达到95%.(三)到2005年,新发现活动性肺结核病患者由居住地社区(包括镇、村)负责督导的管理覆盖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四)到2005年,新发现活动性肺结核病患者的规则治疗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五)到2005年,新发现活动性肺结核病患者的治愈率达到85%,到2010年达到85%以上。

  (六)到2005年,镇、街道全科医生及督导化疗管理人员结核病防治知识培训率达到100%;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和民营医生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率达到80%,到2010年达到95%;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达到65%,到2010年达到85%.四、技术措施(一)加强网络建设,健全服务体系根据预防归口、功能对应、防治结合、归口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加强并完善我区的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 2004年新增设三个结核病门诊点。以定点医院专业诊疗和社区督导管理为重点,明确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和任务,调整、充实结核病防治机构,稳定结核病防治专业队伍,提高结核病防治人员的防治技术和服务水平。

  区结核病防治院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成为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结核病防治规划的主力。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监督检查和管理评价等职责,并积极开展结核病预防控制的调查研究工作。区结核病防治院和结核病门诊负责诊断和规范治疗结核病患者(执行标准化疗方案),落实病人病史资料和登记、报告资料的规范化管理;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开展健康教育和医学指导。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做好肺结核病患者的发现、报告、转诊、登记和健康教育工作;二级医院应负责就诊中危重患者的应急抢救工作。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地段医院、卫生院)负责辖区内结核病人的不住院期间化疗督导管理及健康教育(包括外来人员)。对辖区内新发现的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必须明确专人承担化疗督导管理,使病人得到全程、规范治疗。高等院校、大型企业等的内设医疗机构要参照社区结核病人管理要求,落实本单位结核病人的化疗督导管理。

  (二)尽早发现患者,有效控制传播各级综合性医疗机构要在呼吸科医生中推行统一的结核病诊治规范,提高因症就诊中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的早发现率。各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内部医疗机构、民营、私立医院、诊所等均应认真做好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筛查工作,建立疑、确诊病人转诊机制;社区服务点和村卫生室要加强对农村和外来人员可疑患者的筛检,及时发现并通知到定点医疗机构检查。各镇、街道要对高危人群和集聚的外来人员有计划地组织肺结核病的检查,做到发现一例,报告一例,登记一例,治疗一例,管理一例,治愈一例,以有效控制结核病的传播。

  (三)完善报告系统,做好综合分析区、镇二级医疗卫生机构将结核病防治信息纳入卫生信息网,建立和完善结核病统计、报告、监测、评价系统。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落实专人负责结核病信息资料的综合与分析,掌握结核病疫情动态,为改进结核病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四)加强技术培训,提高业务素质要组织有关专家和有丰富经验的专业技术骨干编写结核病防治培训教材、技术工作规范和科普宣传资料,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利用在职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方式,开展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新技术、新方法等培训,努力培养学科带头人,逐步提高各级医疗服务和结核病防治人员的业务水平。

  (五)开展健康教育,增强全民意识要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作为科普知识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区健康教育规划。坚持全民健康教育与重点人群教育相结合,在组织开展“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的基础上,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工作,形成全民防治结核病的氛围。

  (六)加强调查研究,提高防治水平要加强结核病的科学研究,将结核病有关应用性研究纳入区科研规划,给予资金支持。通过与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共建以及国际合作项目,吸收、借鉴和推广国内外先进的结核病防治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

  五、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闵行区健康促进委员会全面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区的结核病防治工作。在区健康促进委员会下设的公共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下,成立结核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名单附后),具体负责对本规划实施情况的指导、督查,研究解决问题,确保防治成效。

  (二)落实经费各镇、街道和莘庄工业区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结核病防治经费投入。从2004年起,区财政局根据区卫生局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需要每年设立专项经费,重点用于解决结核病菌阳病人和贫困人群结核病患者的减免治疗费用、扶持专科医院建设和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和研究项目。各镇、街道和莘庄工业区应设立专项基金,用于结核病的发现工作和对社区贫困人群结核病患者的救助。

  (三)依法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大依法管理力度。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企业、学校等单位的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完善疫情报告、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落实结核病有效治疗方案,使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逐步走向法制管理的轨道。

  (四)部门合作卫生部门根据区结核病防治的规划,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区卫生发展规划,切实做好结核病的防治工作,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对结核病的诊断和治疗,调整结核病就诊医疗点的布局。

  财政部门根据结核病防治规划,要落实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实行项目管理,加强监管力度。

  人口、公安、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做好外来流动人口的健康体检,确保早期发现外来流动人口的结核病人,落实治疗和管理。

  教育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健康教育的教学计划,严格执行传染病隔离制度,确保结核病不在学校内传播。

  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救济条件的肺结核病患者家庭给予生活救济。

  公安、司法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对被羁押、收容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协助落实结核病防治工作。

  新闻单位要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和广泛的健康教育,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六、考核评价区结核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对本区的结核病防治工作每年要组织有关人员,对计划贯彻落实、专项经费的使用、有关委办局的支持等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予以解决,并写出年度检查总结。区、镇政府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和实行责任追究制和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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