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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经委《关于加强和完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府办[2004]51号

颁布时间:2004-08-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区经委《关于加强和完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二日

  关于加强和完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区的战略,推进实施产业、产品结构战略性调整,减少行政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依据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市工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下放审批权限和实行备案制度的若干规定》(沪经技[1992]748号)、《上海市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沪经技[2002]47号)的要求,对加强和完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管理,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技术改造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

  (一)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国家鼓励类、允许类项目,且符合上海市和本区城乡总体规划、产业布局、工业区规划和产品结构调整要求的。

  (二)重点鼓励和支持现有企业通过技术改造,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高产业集聚度。政策向重点企业、著名品牌、产业集散度高的项目倾斜。

  (三)围绕“质量、品种、效益”,增加技术含量,加快以提高质量,增加品种,节约能耗,防治污染为主的产品升级换代。

  (四)坚持技术进步的方向,不断增强企业自我创新和改造能力,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增强产品竞争力。

  (五)坚决限制和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不利于金山经济协调、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项目。

  二、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政府行政许可的规定,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限的要求,由区经委对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一)备案登记项目(二)不予受理登记备案项目

  三、条件和范围

  (一)登记备案项目(1)内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3000万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2)不造成重复建设的项目。

  (3)内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区经委初审后上报市经委,由市经委组织市、区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审核登记并管理。

  (4)技术引进及需要申请区级财政扶持补贴的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以登记备案为依据。

  (二)不予受理登记备案项目

  (1)列入金山区工业产业导向目录的限制发展或禁止生产的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2)不符合资源集约,产值能耗、产值水耗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及“三废”治理无法达标的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3)产品无法通过国家限制性检测标准或对社会公共利益构成损害的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4)不在规划确定的工业区范围内的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四、办理程序

  (一)登记备案项目

  (1)实施技术改造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论证结束后,项目正式实施前,办理项目登记备案手续。

  项目单位应如实填写《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表》(见附表一)。经所在镇人民政府、区属公司初审盖章后,报送区经委技改科。

  (2)区经委技改科在收到《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特殊项目除外),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进行备案确认,并在《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登记备案确认表》(见附表二)上盖章确认。

  (二)不予受理登记备案项目在接到项目单位和所在镇、区属公司的申请后,区经委技改科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项目进行审核,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登记备案,并告知项目单位和所在镇、区属公司。

  五、监管

  (一)已登记备案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如投资内容、工艺流程发生重大调整,或项目投资调整幅度超过原投资预算10%以上,项目单位应在30日内重新按原程序办理项目的变更手续。

  (二)项目经登记备案一年内未开工实施的,须填报《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注销报告表》(见附表三),区经委技改科应及时对该项目予以注销。

  (三)上述准予登记备案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登记备案确认表》向相关职能部门(规划、土地、环保、安全监察、消防、卫生监督、海关、技监、特种行业协会等)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相关部门的有关专业要求组织实施。

  (四)登记备案项目正式生产前,项目单位应办妥具体竣工手续,然后填报《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竣工登记备案表》(见附表四),加盖单位和所在镇政府、区属公司公章后,报区经委技改科。区经委技改科在5个工作日,对符合登记备案的项目加盖公章,作为项目投资转入固定资产的依据。

  (五)区经委应加强对准予登记备案项目的定期跟踪管理及协调服务工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不符合条件和违反规定的项目,可要求项目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建设。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对不整顿或继续建设而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追究项目单位法人代表或直接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七、本规定由金山区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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