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

陕价价发[2005]173号

颁布时间:2005-10-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物价局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205号)有关规定,我们对我省药品定价目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陕西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经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我局定价的药品范围(一)《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以下简称《医保目录》)内属于非处方药的剂型;《医保目录》所列民族药。

  (二)增补进入我省《医保目录》的药品。其中,属于处方药的所有剂型,含未列入《医保目录》的剂型,均纳入我局定价范围;属于非处方药的剂型,《医保目录》所列剂型纳入我局定价范围。

  (三)《医保目录》以外的麻醉药品(包括按麻醉药品管理的药品,下同)、一类精神药品。

  (四)医疗单位药物制剂。

  (五)中药饮片。

  二、定价形式和内容(一)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形式,定价内容为批发价格、零售价格,由我局按照规定办法制定公布。

  (二)医疗单位药物制剂、中药饮片的定价权限、形式和内容,继续执行我局印发的《陕西省医疗单位药物制剂价格管理办法》(陕价管发〔2004〕15号)、《陕西省中药饮片作价办法》(陕价管发〔2004〕6号)的规定。

  (三)列入我局定价目录的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定价内容为零售价格,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价格。

  三、其他有关问题(一)对我局定价的政府指导价药品,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我局已经制定公布过价格的,可继续按公布价格执行;未制定公布价格的,在我局定价前,经营者可暂按市场实际价格执行。

  (二)对列入我局定价范围的药品,我局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非处方药品定价目录及《医保目录》品种范围变化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三)未列入我局定价范围的药品,除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

  四、本通知自2005年11月5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陕西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

  一、《医保目录》内非处方药剂型

  (一)西药部分

  四、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

  五、医疗单位药物制剂

  六、中药饮片注:

  1、一、二、三类药品定价内容为最高零售价格。

  2、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和按麻醉药品管理的药品定价内容为批发价格、零售价格。

  3、医疗单位药物制剂定价权限、形式和内容按《陕西省医疗单位药物制剂价格管理办法》(陕价管发[2004]15号)执行。

  4、中药饮片定价权限、形式和内容按《陕西省中药饮片作价办法》(陕价管发[2004]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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