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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宁政办发[2004]55号

颁布时间:2004-03-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全国一些省区相继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我区养禽业特别是种鸡场、养殖园区和规模大户造成了严重影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04]17号),切实保护和促进我区家禽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种鸡种苗生产,保护种禽生产能力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区逐步建立起了家禽良种繁育体系,现有的6家种禽场已初具规模,承担着全区优质种鸡的引进、试验、推广和繁育,是养禽业发展的基础。自治区财政要安排必要资金,对取得自治区种畜禽经营许可证的种禽场给予引种补贴。对种禽场、养殖园区和养殖大户实施全面强制免疫和消毒,所需疫苗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解决,自治区动物防疫部门负责组织货源并免费提供;所需消毒药品费用由各级财政给予补贴。种禽场和养殖园区要严格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疫情监测,防治疫情发生。具体由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研究落实。

  二、实行定点屠宰,集中免疫,确保禽肉产品安全

  针对我区活禽屠宰点多面杂情况以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需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促进外销”的原则,以县城和中心集镇为单位,迅速建立起禽类定点屠宰点(场),实行定点屠宰,集中免疫。建设资金以承担定点屠宰任务的企业自筹、银行贷款等为主,自治区和市、县(区)财政可给予贴息补助。在各集贸市场划定活禽经营专区,加强检疫,定期消毒,不允许现场宰杀。在中卫市城区、中宁县、青铜峡市、平罗县等养鸡大县,建设禽蛋配送中心,配备必要的检疫、消毒、包装等设备,实行“统一检疫、统一消毒、统一标识、统一配送”,打造“宁夏禽蛋”优质品牌,为禽类产品外销创造条件。具体由自治区商务厅、农牧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商局研究落实。

  三、落实优惠政策,减轻养殖和加工企业负担

  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具体减免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制定和落实。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含冷库)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上述企业可酌情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四、加大对家禽养殖和加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具体名单由自治区农牧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银行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各级财政按现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6个月贴息。对因禽流感影响造成资金紧张、导致贷款逾期的,经申请批准后可按规定予以延期,免收逾期罚息。同时,农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要安排专项贷款,重点支持家禽存栏万只以上的规模养殖户和饲养量100万只以上的中卫市城区、中宁县、平罗县、青铜峡市、贺兰县、永宁县等养殖园区恢复和发展生产。

  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养殖农户得到政策实惠

  保护和调动广大养殖农户的积极性,是稳定和促进家禽业发展的基础。国家、自治区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最终要落实到养殖农户。龙头企业在享受上述国家政策的同时,要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原则,确保养殖户分享到政策实惠。鼓励企业在保本的情况下集中宰杀、加工和储存,帮助养殖农户渡过难关。龙头企业要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和订单,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和订单不能兑现的,应给予农户合理补偿。经自治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指令,在非疫区预防性扑杀的家禽,各级财政对养殖户要给予合理补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兑现合同、订单情况的监督,并与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挂钩。

  六、加强监管,规范种鸡引种和推广工作

  自治区动物防疫部门要对自治区审批的6家种禽场实行严格的引种登记,并按照《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重新审核。地方政府对种禽场要采取严格的隔离保护措施,种禽场周围1—3公里范围内不得散养家禽,否则不予验收和发证;对没有取得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取消种禽饲养资格;外省(区、市)种禽场在自治区境内推销种鸡(禽),须经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批准后,在市县(区)业务部门监管下进行,违者按《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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