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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做好价格监测和稳定市场价格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5-11-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物价局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

  近一时期,我国部分地区发生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维护我省市场价格稳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做好价格监测和稳定市场价格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05〕343号)精神,现将应对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期间做好价格监测和稳定市场价格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价格监测分析,及时掌握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波动情况。各级物价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和分析预测,对可能引起市场异常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进行预警预报,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对于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有关商品和服务,特别是防治禽流感疫苗和防护用品以及肉、禽、蛋、菜、奶等部分生活必需品价格要实行重点监测,一旦发现价格异常波动,要迅速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物价部门,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蔓延。

  加强对疫情地区相关产品的价格监测。发现疫情的县(市),要每周三次(周一、周三、周五)将当地肉、禽、蛋、奶、菜以及防治禽流感疫苗和防护用品等产品价格,于当日下午2点以前将监测情况分别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和省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其他地区的监测频率和周期按省物价局现有的规定执行。继续加强设区市食品价格的监测。各地要继续对粮食、肉、禽、蛋和蔬菜等品种加强监测,每周三按时向省价格监测中心上报设区市所在城市的监测信息。西安市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粮食、副食品价格监测的通知》(发改电字〔2004〕30号)的要求,每周三按时向国家价格监测中心报送监测信息。

  二、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各级物价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启动应急工作预案,一旦发生价格异常波动,迅速应对。研究综合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和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调控疫情发生地区商品的市场供应,保证市场价格稳定。如果价格异常波动涉及的范围比较广,上涨幅度比较大,影响正常生产和流通,发展下去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据《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确保市场稳定。

  三、加强监督检查,维护正常价格秩序。各级物价部门要切实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特别是加强对于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有关的商品价格以及检疫、防疫、消毒等环节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切实防止一些单位或组织趁防治禽流感之机乱涨价、乱收费。凡是属于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运用调查、提醒、告诫、劝阻等方式,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对趁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法经营者,以及乱收费的单位、组织,要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帮助群众排忧解难,消除各种价格隐患,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四、妥善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对养殖户和生产经营企业适当补贴,确保疫情过后人民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能力。一旦发现疫情,疫情发生地区物价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摸清疫情对养殖户和生产经营企业的影响,制定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养殖户和生产经营企业的具体措施,帮助受高致病性禽流感影响陷入困境的养殖户和生产经营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确保疫情过后肉、蛋、奶等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能力迅速恢复,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具体补贴范围、品种和使用办法由当地政府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决定。

  以上,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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