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办发[2005]025号
颁布时间:2005-04-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地区GDP核算方法,提高地区GDP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2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的规定(试行)》(国统字〔2005〕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我市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和规范地区GDP核算方法。地区季度GDP核算,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地区季度GDP核算的若干补充规定(修订稿)》(国统字〔2005〕20号)和市统计局的有关规定,增强科学性和权威性。
二、建立地区GDP数据联审制度。每个季度由市统计局会同区县统计局对相关数据进行审核。同时建立行业增加值与专业数据的联动机制,保持行业增加值的变动与行业主要指标变动趋势的一致性。条件成熟后,取消地区GDP层层上报的做法,依托专业数据测算行业增加值,增强GDP核算方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三、进一步规范行业数据的计算方法。根据国家统计局制订的农业、工业、建筑业和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下管一级办法,建立市对各区县和各主管系统上述四个专业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管理制度,强化对主要经济指标的下管一级办法,对行业数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必要的修正,严把数据质量关,保证基础数据的准确可靠。
四、逐步建立GDP核算下算一级制度。GDP下算一级是GDP核算改革的方向,全市各地区、各部门要着手做好GDP核算下算一级的各项准备工作。鉴于GDP核算的复杂性和我市目前乡镇一级工作的实际状况,我市将逐步取消乡镇一级GDP的核算。
五、进一步规范GDP数据来源渠道。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全力配合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财政、税务、工商、交通、通讯、银行、邮政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统计部门的工作,提供核算相关专业增加值所需的基础数据。
六、规范GDP数据发布制度。要严格执行"先上报审核,后公布使用"的原则,地区GDP和总公司(集团)增加值数据需经市统计局评估认定后统一对外发布,并以此作为法定数据。未经市统计局认定的数据,不得对外公布使用。
七、加强对GDP核算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创造条件,充实国民经济核算和有关专业统计力量。各级统计部门要做好改进GDP核算工作的宣传解释工作。
八、切实加强GDP核算的基础工作。统计部门要加强对GDP核算知识的学习和业务培训。GDP核算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基础数据的管理。加强部门间的配合与协作,健全统计制度,改进调查方法。继续开展统计巡查,并将各地区GDP数据的质量作为统计巡查中的重点内容。
改进地区GDP核算的工作从2005年第二季度开始正式实施。
天津市统计局
二00五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