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200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津人[2004]47号

颁布时间:2004-06-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事局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关于做好200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有什么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市人事局人才流动开发处联系。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做好200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要求和人事部部署,现就做好全市200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从应届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力度。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应重点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录用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在上半年考录工作的基础上,下半年将组织部分有空缺职位的系统、单位,主要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进行公开招考。进一步完善公务员招考网上报名、查分系统,为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提供方便。

  二、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补充管理和技术人员,应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主要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三、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工作。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应积极开展党团人事关系转接、人事档案保管、转正定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社会保险金缴纳等人事代理业务,为到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优质服务,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四、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全市农村基层安排的2004年增人计划,应主要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安排落实。继续选拔优秀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重点充实到农村教育、卫生、农技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部门。原籍在农村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回本区县农村基层工作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被选拔到农村基层工作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其档案由工作地区县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管理,并享受当地机关和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在农村基层锻炼1年以上,经考试考核合格并经市人事局批准,且乡镇机关确实需要的,可被录用为公务员(工作人员)。

  五、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农村集体和民营企业工作。应届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农村集体和民营企业工作,应按照企业的实际需求,坚持"专业对口,学用一致"原则,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进行。区县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要主动做好企业对应届高校毕业生需求信息的采集和发布工作,大力支持全区县农村集体和民营企业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

  六、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我市应届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工作期间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免费保管人事档案。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计算工龄,户口可根据本人要求在原就读学校保留两年或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服务期满后,回我市选择就业的,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推荐工作;其中,选择报考我市党政机关或应聘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七、鼓励和支持应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我市自主创业的,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免费保管人事档案1年。

  八、做好应届高校毕业生供求信息统计发布工作。继续在全市人才市场供求信息统计中发布应届高校毕业生供求信息统计,建立网上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为应届高校毕业生择业和单位用人提供准确、快捷的信息支持。

  九、发挥人才中介机构配置人才作用,为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服务。加强就业指导,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岗前培训、定向实习等业务。健全完善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立用人单位和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库,积极开展信息查询和网上招聘业务。有条件的人才交流中心,应开辟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充分利用有形与无形两种市场资源,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不同行业、不同专业、不同学历、不同规模等多种形式的招聘会,为应届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创造直接交流的机会。凡取得国家重点高校短线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有在津就业愿望,暂时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办理挂靠就业(档案挂靠)手续。

  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开展各项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应当实行价格优惠,能免则免的原则。在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高峰期举办招聘专场或网上招聘会,应提供免费服务。

  十、加强对人才市场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各级各类人才中介机构和人才中介活动的监管力度,严格规范各类毕业生招聘会。严肃查处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利用招聘进行欺诈等损害应届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创造良好的人才市场环境。

  天津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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