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政办[2005]184
颁布时间:2005-11-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九项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乌鲁木齐市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九项措施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维护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管理工作。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有效解决我市土地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逐步建立科学有效、适应我市经济发展要求的土地管理体制。
二、继续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在巩固现有成果的基础上,对全市范围内各类园区用地、非法圈占土地、违法违规交易、土地管理松弛等现象加大治理整顿力度。严禁利用农业耕地开发生态农业园或示范园;凡经营性用地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工业用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市场化方式供地。
三、严格实施《乌鲁木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要优先保证国家重点项目、产业政策鼓励项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项目用地。积极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农用地的控制和引导作用,确保土地利用按照规划进行,维护土地利用规划的严肃性。落实土地利用与开发整理补充耕地数量平衡。
四、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必须进行用地预审。建设项目用地要符合《乌鲁木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保护耕地的基本原则,符合合理和集约用地原则,符合国家供地政策。未通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用地预审意见的,不得批准立项,不得选址定点,不得批准建设用地。
五、严格保护基本农田。《乌鲁木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要保证基本农田保护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全市行政区域内凡已划为基本农田保护范围的耕地、园地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禁止利用基本农田搞温室养殖或其他破坏土地耕作层的经营活动;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批。
六、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做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也要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各项集体建设占用农用地必须履行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凡已转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暂未使用的,允许继续耕种,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要按法定程序办理农用地征用手续;没有农用地年度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项目用地。
七、大力开展节约和集约用地,发挥存量土地潜力。认真做好建成区内存量土地调查工作,摸清底数,能利用存量土地的就不新增建设用地,能利用荒漠山坡的就不使用耕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两年以上未开发建设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市区范围内企业和单位的闲置土地要进行统一收购和储备,通过市场方式配置给用地单位。
八、自2004年1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工业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容积率控制指标》,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工艺流程、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必须提供有关论证材料,方可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建设用地许可资料上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严格落实集约用地、布局集中、产业聚集的建设用地原则。
九、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国土资源配套法规和规章制度,促进土地资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不断深化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严格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加大依法行政的力度;大力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将普法工作与依法行政紧密结合起来;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国土资源管理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