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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5]105号

颁布时间:2005-04-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有关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现将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四月十五日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民政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2005年4月15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精神,为建立和实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建立适合我区区情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二、总体目标

  从2005年开始,用2年时间在各盟市的部分旗县(市、区)进行试点,之后再用2-3年时间在全区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医疗救助标准,要尽量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问题。

  (二)通过实施城市医疗救助,要将医后救助变为医前救助,将年终一次救助变为随时申请,随时救助,真正便于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医疗难问题。

  (三)先行试点,稳步推进。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发展。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增加,逐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四)多方筹资,多种形式,量力而行。通过各级政府财政补助、发动社会力量资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给予适当补助、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实施医疗救助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

  四、试点内容

  根据各地重视程度、工作基础、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会同各盟市,确定25个旗县(市、区)开展试点。重点探索城市医疗救助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资金筹措机制。同时,从试点工作较好的地区中选择3至4个旗县(市、区)作为示范点,通过示范指导推进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

  五、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具体条件由地方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申请、审批程序

  (一)救助对象本人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城市医疗救助的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病历诊断、自付医药费凭证、《低保证》复印件、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情况等有关证明材料。社区居委会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并召开评议小组会,研究同意后上报街道办事处。

  (二)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后在社区进行公示3天,无异议再上报旗县民政部门。

  (三)旗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批,并在救助对象所在社区公示3天,无异议的发放医疗救助金。

  救助金由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由旗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发放。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社会化发放。

  七、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或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补助。对于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城市大病医疗救助病种及医药费用补助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标准,具体补助标准由地方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制定。

  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共同协商,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内择优选择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制定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服务标准。

  八、救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一)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建立基金。

  (二)地方财政每年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中央和自治区级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用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九、组织与实施

  (一)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是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各盟市和试点旗县(市、区)要成立由当地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地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

  (三)民政部门要牵头研究拟定城市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城市医疗救助管理有关规章制度,认真组织实施。

  (四)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

  (五)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制度试点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

  (六)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开展试点的旗县(市、区)要抓紧做好调研和论证工作,研究制定城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按要求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财政配套资金。2005年上半年组织实施,试点旗县(市、区)已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要抓好制度的规范和完善。2005年底,各试点旗县(市、区)要对医疗救助试点情况进行总结,并由盟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汇总上报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本方案由自治区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旗县(市、区)单位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

  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白云矿区、石拐区、土默特右旗、固阳县、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通辽市:科尔沁区;

  赤峰市:红山区;

  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

  乌海市:海勃湾区、乌达区、海南区;

  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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