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办[1988]43号
颁布时间:1988-08-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黄金、白银、铂、铑等贵重金属和稀有金属是重要的战略物资。大力开发利用贵稀金属再生资源,对增加外汇储备,减少环境污染,发展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省贵稀金属再生资源分布比较分散,大多存在于工业、医疗、科研等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废液、废件、废渣中。据不完全统计,如果将全省的贵稀金属再生资源全部回收利用,每年约可加工提炼白银九千一百公斤,黄金六十公斤,铂、铑等稀有金属四十公斤,价值约一千万元。如不加管理,既浪费资源,又污染环境。为了加强对贵稀金属再生资源的管理,搞好开发利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分散回收,集中加工,综合利用”的原则,全省贵稀金属再生资源由省物资回收部门统一回收,统一调配,统一加工,综合利用。金、银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的规定,回收提炼后交售给当地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根据省人民银行(84)皖银人字第91号文件审批的从含金银的“三废”中回收金银的单位,仍可从事原业务,但必须接受物资回收部门管理。
二、省内拥有贵稀金属再生资源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驻皖单位),要积极支持物资回收部门开展工作,无法自行提炼的,要统一交售给省内物资回收部门。对拥有贵稀金属再生资源较多的单位,物资回收部门可派驻厂员或安装回收装置帮助回收。各级物资回收部门要会同银行、物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加强市场管理,防止资源外流,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贵稀金属再生资源的活动。
三、各专业银行对从事贵稀金属再生资源加工利用的企业和项目,要积极给予贷款扶持,还贷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建设的加工利用项目,可以项目投产后新增的利润归还贷款。
四、在合肥市物资回收公司加工厂基础上,组建贵稀金属提炼厂,负责贵稀金属再生资源的提炼加工、技术开发、科研攻关、技术培训等,进一步开拓新的加工领域,提高加工水平,增强竞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