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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5-12-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促进行政许可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据《行政许可法》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8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建立和完善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制定并不断完善各项配套制度,是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全面、正确实施《行政许可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随着《行政许可法》公布施行,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明确要求健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我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一年来,各级政府、各部门在加强配套制度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有的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没有按要求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已制定的配套制度也存在不完备、重实体、轻程序现象。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加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把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法各项配套制度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明确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的重点内容

  《行政许可法》在制度创新上内容比较多,从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到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各个过程、各个环节都需要建立与完善具体的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当前,配套制度建设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内容:

  (一)规范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在配套制度建设中,工作规程是最基本的制度。实施行政许可,要明确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实施机关和许可程序等。对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工作规程,逐项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许可对象、资质条件、许可数量、报送材料、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管理措施、承办机构、责任追究等。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已根据省政府法制办提供的示范格式制定了行政许可格式文本,可供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参照使用。

  (二)建立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制度。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是行政许可的重要程序性制度。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遵循便民原则,在行政服务中心受理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必须坚持"一个窗口"工作制度,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在中心窗口受理的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多个内设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要对内部审批职能进行整合归并。

  (三)健全行政许可公示、公开制度。公示、公开制度是行政许可法的一条基本原则。《行政许可法》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公示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并向申请人提供准确、可靠的答复与解释。行政许可公示、公开制度贯穿行政许可整个实施过程,主要内容包括:1、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及相关办公场所公示;2、行政机关采取数据、电子公文等方式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告知、通知受理或者不受理等规定,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窗口的,要一并在中心网站上公布;3、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4、行政许可决定公开;5、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公开;6、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四)完善行政许可听证制度。依法举行许可听证,是许可机关的法定义务,对于提高行政许可决定的公正性、公开性和可接受性,提高行政效率,维护申请人、第三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意义重大。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执行听证制度,依法确定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依法确定听证的参加人员,依法明确主持听证的人员,制定听证规则,规范听证记录,完善听证制度,提高听证质量。

  (五)明确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要依法确定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争方式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确定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资格、资质,依法确定应当举行国家考试、考核的事项,依法确定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名录。对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的考核,应当事先公示取得特定资格、资质应具备的专业人员的构成、技术条件等考核标准。对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机构实施。应当向社会公告实施机构,明确送检方式和其他要求。

  (六)强化办理行政许可的收费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收费的,要按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除此以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机关要公布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所有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必须在中心设置的代收处缴费。

  (七)制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许可法》就强化监督、严格责任作了原则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作出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机关受理、处理个人和组织有关行政许可举报、投诉的制度,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加强指导,精心组织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需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认真抓好配套制度建设的落实。

  (一)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配套制度建设,把配套制度建设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研究部署,督促抓好落实。配套制度建设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指定机构和专人负责研究、制定和完善。

  (二)制定和完善各项配套制度,要遵循合法、便民、效率原则和"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增强配套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三)配套制度建设要突出重点,明确期限,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各级行政机关必须在2006年1月15日前完成以上七个方面配套制度建设,并报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此基础上,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行政服务中心,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完成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并按省政府要求将市政府各部门行政许可配套制度集中汇编。

  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建设,是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的具体要求。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建设工作的指导,帮助解决各级各部门在具体制度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具体情况和问题。

  二OO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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