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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从量计征或者复合计征的应税消费品,采用组成计税价格的方法,为啥也要计入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中?不是说组成计税价格就是看价格,和数量没关系

m3993_71018| 提问时间:2022 10/17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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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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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10/17 17:10
m3993_71018
2022 10/17 20:40
比如下面这道题,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不一样,是因为增值税不考虑从量部分。可是,在组成计税价格中,对于应税消费品,为啥组成计税价格要考虑从量部分的消费税(如果该应税消费品属于复合计税或从量计征的)。组成计税价格按道理只要考虑价格部分,和数量没关系。
m3993_71018
2022 10/17 20:42
不好意思,上面没表达清楚。是指计算增值税时,如果要考虑组价的时候,为啥对于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要考虑从量部分的消费税(如果该应税消费品属于复合计税或从量计征的话)。组成计税价格按道理只要考虑价格部分,和数量没关系。
税法老师
2022 10/17 20:48
这里复合计征消费税,消费税是包含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个部分的,消费税税额是属于价内税的,这里是包含了从量计征的部分的,这里从量计征的消费税也是计入到组成计税价格中的。
m3993_71018
2022 10/17 20:53
那如果不是用组成计税价格,像截图中的题目,遇到复合计征的应税消费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就不一样?如果是用组成计税价格,遇到复合计征的应税消费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就一样?
税法老师
2022 10/17 21:06
这里还是一样的,这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金额的,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也是不含增值税的金额的。
m3993_71018
2022 10/17 22:40
现在有点混淆的是,如果采用组成计税价格,从量的消费税要计入组成计税价格中作为从价部分的计税依据,而如果不是采用组成计税价格,比如截图中的例题,从量的消费税(10000×0.5)并没并入(10000×200+226000÷(1+13%))中作为从价部分的计税依据。
税法老师
2022 10/18 10:09
是的,如果是复合计税,像卷烟,就需要将从量消费税并入组价公式,但是如果一般的应税消费品就不需要并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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