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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安机关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和收容教育所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

陕价行函[2005]126号

颁布时间:2005-10-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物价局

省公安厅,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

  省公安厅《关于申请核定公安机关治安拘留所收费标准的函》(陕公函〔2005〕31号)、《关于申请核定公安机关制戒毒所收费标准的函》(陕公函〔2005〕32号)和《关于申请核定公安机关收容教育所收费标准的函》(陕公函〔2005〕33号)均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第170号令)、《关于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127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将公安机关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和收容教育所有关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公安机关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和收容教育所可以向被拘留人员、强制戒毒人员和收容教育人员收取伙食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公安厅据实核定。衣被等个人日常生活用品按进价收取。

  二、公安机关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和收容教育所对被拘留人员、强制戒毒人员和收容教育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执行;药品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可以向被强制戒毒人员、收容教育人员按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150元收取住宿费。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市物价部门按照实际住宿条件确定。

  四、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所对自愿到戒毒所戒毒的人员,其收费标准由自愿戒毒人员与戒毒所协商确定。

  五、各收费单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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