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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

琼府办[2005]42号

颁布时间:2005-04-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c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全面反映我省劳动力资源和就业情况,建立健全我省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4]72号)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力调查制度的统一部署,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起在全省开展劳动力调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劳动力调查制度,切实做好我省劳动力调查工作,对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省城乡劳动力资源、就业和失业人口的总量和结构,对各级政府准确判断就业形势、科学制定和调整就业政策、改进宏观调控措施具有重要意义。劳动力调查制度对建立健全我省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动态分析监测系统,也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明确劳动力调查的对象、内容和时间劳动力调查将采用抽样调查方式,选聘和组织调查员对全省18个市、县约600个调查小区进行入户调查登记。调查对象为调查小区内16岁以上的人口。

  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对象的年龄、性别、居住地、受教育程度、就业状况、失业原因、失业时间、收入以及参加社会保障情况等。

  调查时间:2005年11月进行首次调查。2006年分别于5月和11月进行两次调查。从2007年起,每季度进行一次调查,分别在2月、5月、8月和11月进行。

  三、加强劳动力调查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劳动力调查是一项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调查工作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有关部门及调查对象要密切协作,确保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力调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市、县政府要做好劳动力调查经费的准备工作,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从2006年起将调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把关,做好劳动力调查经费的落实工作。

  各级统计部门要认真做好劳动力调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及时总结典型经验,逐步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同时,要认真做好劳动力调查人员的选聘和管理工作,严把选调、招聘人员的质量关,加强对调查人员的管理,努力提高调查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调查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四、坚持依法调查,确保调查数据质量各级统计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海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实事求是、依法调查,采取有力措施杜绝瞒报、漏报和错报行为。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确保劳动力调查数据质量。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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